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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通知
(宁人社〔2020〕98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的稳保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创新名城建设和“四新”行动计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精神以及省、市最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贴范围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训稳岗,在继续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宁人社规〔2020〕2号文)、《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0号)基础上,支持在宁参保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1个月以上的在宁参保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中各类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300元/人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二、支持企业灵活自主开展培训
  (一)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灵活采取线上学习、师带徒、岗位实操等形式组织开展以工代训。培训内容除岗位知识和技能外,鼓励企业将法律法规、健康卫生、疾病防控、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以工代训原则上不少于24课时。
  (二)企业可自主确定以工代训效果评价方式,如岗位任务考核、综合评定等,适时做好过程性资料整理归档。   三、优化经办服务
  (一)备案申报。企业在培训前最迟4个工作日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rsj.nanjing.gov.cn/)在线选择区人社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提交以工代训计划表(附件1)、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
  (二)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企业于每月15日前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在线提交企业以工代训效果评价表(附件3)、加盖企业财务章的收据、相关培训资料(培训场景图片、视频或简报等)。
  (三)补贴支付。经区人社部门(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定,经核定无异议后,市人社部门将补贴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有关要求
  1.市、区人社部门及有关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实施,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我市对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开展精准化服务,指导企业因地制宜开展以工代训,做到应培尽培、应享尽享。
  2.本通知所指企业不含人力资源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以工代训的由用工企业申领补贴)。同一职工在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等不重复享受。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3.企业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科学安排培训,强化培训管理,明确培训目标,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申领企业采取承诺制,要确保真实施训、如实填报,真正用好政策,实现援企稳岗,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对所核发款项予以追回,并相应纳入“信用南京”联合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宁人社规〔2020〕2号文所规定的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不变。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企业以工代训计划表
  2.南京市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南京市企业以工代训效果评价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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