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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
(惠市人社函〔2020〕7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文件要求,需开发和增设新的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帮扶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人员就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要求,将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理(首次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已有明确资金渠道的除外)。   二、做好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要求,在原有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基础上增设新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要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3号)(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略)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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