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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通告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通告
(2020年)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全市检察机关自身疫情防控,齐心协力配合市委市政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进一步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期间各项部署要求,确保全市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放假时间至2020年2月2日(周日),2月3日(周一)正常上班。疫情防控期结束期限根据上级通知而定。原定1月31日至2月1日办理的各项诉讼业务,统一顺延至2月3日后办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接访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非接触式方式表达诉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出行。检察人员将认真办理,依法及时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对需要查询案件诉讼进程、阅卷或听取意见的,可通过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官网平台或电话等方式申请,检察机关将采取电话告知诉讼权利、提供电子卷宗等方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对于有条件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远程提审、远程庭审等方式继续开展诉讼活动;没有条件的或疫情防控导致客观不能的,应当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五、全市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视情使用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等法定手段,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公安、法院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沟通衔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诉讼活动依法、顺利开展。   六、对各类侵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控告和举报,各级检察机关将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对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排除妨碍的,做好解释工作。   七、疫情防控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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