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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黔保监发〔2012〕48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我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对原《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黔保监发〔2004〕15号)、《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黔保监发〔2005〕146号)、《贵州省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黔保监发〔2007〕92号)等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分公司及县级以上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已经制定的,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并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保险公司省级及市(州)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3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制定完毕。同时,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机构,省级分支机构还应当报我局备案。
  原我局下发的黔保监发〔2004〕15号、黔保监发〔2005〕146号、黔保监发〔2007〕92号文同时废止。
贵州保监局
2012年10月8日

  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贵州省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贵州省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贵州省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贵州保监局是贵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各单位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 贵州省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贵州保监局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发挥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监测预警和沟通协调职能。

  第六条 贵州保监局办公室是贵州省保险业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常设机构,负责辖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当及时向贵州保监局办公室报告。
  (一)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的事件,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事件;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
  (四)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件;
  (五)2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2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六)2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
  (七)保险公司在承保或者理赔服务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八)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
  (九)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事件;
  (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
  (十一)其他严重危及贵州省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事件,可能演化为危机贵州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按照贵州保监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按照密级规定途径进行上报。   第九条 贵州保监局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贵州保监局建立突发事件登记统计制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突发事件分类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机构应当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分结合、专项为辅”的原则,在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确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框架和要求;应当针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结合总体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分类预案,并针对具体突发事件个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县级及县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制定以下分类应急预案:
  (一)应对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业务的应急预案;
  (二)应对重大退保的应急预案;
  (三)应对重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应对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应对新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应对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本单位自防自救的应急预案;
  (七)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四)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善后和保障措施;
  (七)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八)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上级机构,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当将应急预案报贵州保监局。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贵州保监局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应急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贵州保监局收到辖内保险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咨询突发事件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贵州保监局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决定启动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应当由贵州保监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五条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相关保险公司和贵州保监局相关部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开展工作。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收集、分析、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二)调查、核实、分析重大突发事件;
  (三)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提出防灾、减灾,促进贵州省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六)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决定是否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应贵州保监局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当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随时向贵州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贵州保监局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向指挥中心或者中国保监会提出并经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解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视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报经贵州保监局同意后,终止应急预案,解散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一条 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后,各单位应当实行重大突发事件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三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黔保监发〔2004〕1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贵州省保险市场风险,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全省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统一领导,全省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当服从贵州保监局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2)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三个等级实施,并实行分级管理。发生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3)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4)信息共享。贵州保监局及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监测反应处理系统,开展突发事件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实现预警、监测和风险控制信息的共享。
  (5)保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1.4 适应范围
  (1)可能严重影响贵州省保险业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及相关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及相应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1 贵州保监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贵州保监局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特殊情况下,贵州保监局局长可以指定一名副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贵州保监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2.1.1 指挥中心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3)必要时可以要求各保险机构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1.2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贵州保监局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和汇总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处理结果;调查、核实、分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等。   2.2 各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各保险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日常工作机构。   2.3 应急工作首问责任制
  贵州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实行重大突发事件首问责任制,首先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应急工作机构。   3.1 信息的监测报告
  贵州保监局各处室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各保险机构报告,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保监局办公室,并随时补充报告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贵州保监局办公室负责对收集到的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理的建议。
  贵州保监局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可以要求辖内各保险机构及时报告。
  贵州保监局实行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向中国保监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报告以及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通报和沟通相关信息。   3.2 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事件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报告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贵州省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由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规定。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并严重影响保险业整体运行的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包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偿付困难或危机的,保险财产损失2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1亿元以上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的上访事件;保险分公司现金流支付危机;保险机构发生特别重大的计算机系统性故障,造成全省性业务中断或大量客户数据丢失;保险分公司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危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能力、广大被保险人保险权益的;发生其他的可能严重影响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等。   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影响保险业整体运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保险赔付3000万元以上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上访事件;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计算机系统性故障,造成地区性业务中断或大量客户数据丢失;保险中心支公司现金流支付危机;新闻媒体对本省保险业进行负面报道,造成重大影响的;保险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危及保险机构正常运营的;发生其他的可能对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等。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全省保险业运行的突发事件,包括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15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800万元以上(具体人数标准见分预案)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上访事件;保险机构发生较大的计算机系统性故障;新闻媒体对保险企业进行负面报道,造成较大影响等;保险支公司(含营业部)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危及保险机构正常运营的;发生其他的可能对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较大突发事件等。   5.1 响应程序
  5.1.1 I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分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领工作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贵州保监局和当地政府。贵州保监局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启动本预案,成立指挥中心,贵州保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带领工作小组在12小时内赶赴现场,积极会同现场指挥中心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中国保监会成立指挥部,启动《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5.1.2 Ⅱ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分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业务分管领导带领工作小组在12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贵州保监局和当地政府。贵州保监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启动本预案,成立指挥中心,贵州保监局指派工作小组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积极会同现场指挥中心协调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
  5.1.3 Ⅲ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贵州保监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启动本预案,并视情况成立工作小组及时赶赴现场,指导事发保险公司或事发地保险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掌握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   5.2 信息报送
  5.2.1向中国保监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保监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贵州省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
  5.2.2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贵州保监局在省政府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突发事件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5.3 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贵州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可以指定或者调集贵州保监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制定科学、及时和具体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及时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中心总指挥负责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指挥中心指派专人进驻灾害事故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保险机构指挥中心应当接受贵州保监局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领导,贯彻应急工作小组的决策,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各保险机构指挥中心应当按规定指派专人进驻灾害事故开展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具体处置措施和方案由分预案制定。   5.4 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贵州保监局和其他各应急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
  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减少猜测和传言。   5.5 应急结束
  贵州保监局办公室可以根据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评估,向指挥中心总指挥建议终止应急预案的实施。经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或报请中国保监会批准,贵州保监局解散指挥中心,及时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宣传终止预案实施。   6.1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贵州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6.2 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贵州保监局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各保险机构应当于本预案或者本单位预案终止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提交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应急处置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上报的突发事件,贵州保监局应当在本预案终止实施后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应急处置评估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贵州保监局及相关保险机构应根据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预案。   7.1 通信保障
  7.1.1 应急通讯录
  贵州保监局和其他各保险机构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7.1.2 电脑信息系统保障
  贵州保监局和其他各保险机构应急单位应当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7.1.3 公文收发保障
  贵州保监局和其他各保险机构应急单位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7.2 24小时值班制度
  贵州保监局和其他各保险机构应急单位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预案启动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   7.3 经费保障
  贵州保监局和其他各保险机构应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8.1 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贵州保监局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8.2 处罚
  贵州保监局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动司法部门:
  (1)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贵州保监局的指挥和领导,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9.1 预案的演练和评审
  贵州保监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贵州保监局应当根据演练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9.2 保险机构预案的监督管理
  贵州保监局应当督促辖内各保险机构和其他保险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其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 应急预案的培训
  贵州保监局和其他各级应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保险机构应急处置负责人、联系人的培训工作。   10.1 分预案目录
  (1)《贵州省保险机构现金流支付危及危机预案》
  (2)《贵州省保险业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贵州保监局机关严重上访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宣传预案》
  (5)《贵州省保险业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贵州省保险信息系统应急协调预案》
  (7)《贵州省保险机构高管人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贵州省人身险分支机构集中退保事件应急预案》   10.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贵州保监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10.3 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黔保监发〔2005〕14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

  编写说明:分预案主要保留了各个分预案中有关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内容,对内容类似的部分做了删减,主要是:编制原则、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机制、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奖励处罚、保密规定、附则等,这些内容可参考《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贵州省保险机构现金流支付危机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保险机构由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性的事件,导致现金流状况在短时间内发生重大变化,现金流入预计或者已经不能满足现金流出,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二)预警和报告
  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制度,对可能产生的现金流支付危机进行实时监控,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险机构出现或者预计将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应主动及时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贵州保监局有关业务监管处(室)、各保险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密注意可能导致保险机构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事件。主要包括: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寿险公司给付高峰;保险机构遭遇重大起诉、资产被冻结;由于资金调度或者结算限制方面的原因,保险机构出现现金周转困难;其他引发现金流支付危机的事件。
  (三)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导致保险分公司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或者可能导致保险中心支公司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应急响应
  保险机构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应急指挥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部分产品或部分区域的经营;
  2.责令保险机构向上级公司请求紧急调入现金;
  3.协调保险机构向有关金融机构融通资金;
  4.其他能够迅速改善现金流的措施。
  贵州保监局对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若中国保监会对应对措施有明确要求的,应按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加以落实。   二、贵州省保险业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发生洪水、地震、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15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80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划分为3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发生洪水、地震、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机构赔付困难、保险财产损失2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1亿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害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50人以上;
  (2)因灾害或者事故造成遭受保险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150人以上;
  (3)因灾害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的生活、能源、交通、化工等基础设施遭受严重损失,对较大区域内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发生洪水、地震、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机构赔付困难、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害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灾害或者事故造成遭受保险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100人以上,150人以下;
  (3)因灾害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的生活、能源、交通、化工等基础设施遭受重大损失,对较小区域内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洪水、地震、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机构赔付困难、保险财产损失15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800万元以上,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害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灾害或者事故造成遭受保险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应对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贵州保监局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是否保险以及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提出处理建议。具体应对措施参照《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贵州保监局机关严重上访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贵州保监局机关办公区周围的严重上访事件,或者涉及商业保险的上访人在贵阳市其他区域聚集,不听劝解,坚决要求贵州保监局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出面解决问题的群访群诉事件。
  本预案所指严重上访事件指:上访人在20人以上,或者人数不足20人但有过激行为的上访事件。
  本预案所指过激行为指:上访人采用群访群诉、静坐、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上访事件。
  (二)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上访人在500人以上,或者人数不足500人,采取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上访人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采用群访群诉、静坐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上访人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人数不足20人但采用群访群诉、静坐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发生上访事件后,贵州保监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上访事件的等级,并向分管局领导提交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三)具体应对方案
  1.严重上访事件发生后,贵州保监局办公室信访岗工作人员负责接待上访人,初步了解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向其解释国家以及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告知正确处理纠纷的途径,平稳上访人的情绪。
  2.办公室要做好上访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为防止过激行为的出现,制止过激行为,办公室要协调办公楼保安人员、社区、属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置措施,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上访人投诉保险机构的,办公室负责人将上访情况通知相关保险分公司,责令其派出人员和车辆将上访人接至保险机构协商处理,并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妥善处理。
  4.上访投诉贵州保监局工作人员的,由贵州保监局人事教育处负责了解详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5.属于针对贵阳地区的保险上访事件,办公室应当通知相关保险分公司到现场参与处理。
  6.属于省内其他地区的上访事件,办公室负责将上访情况通知相关保险分公司;相关保险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上访事件所涉及的下辖机构,监督、了解上访事件的实际情况、后续处理情况并及时向贵州保监局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办公室形成《信访投诉要报》,送局领导、有关单位,及时掌握动态、制定对策。
  7.上访人坚决要求贵州保监局解答有关问题的,按照职责分工,局内相关部门应根据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及相关保险机构处理情况,做出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严重上访事件所涉及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与上访人沟通、协商,进行劝导和安抚工作,并服从贵州保监局的指导和协调。
  9.严重上访事件发生后,贵州保监局实行信息发布制度,由贵州保监局指定人员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对严重上访事件的新闻宣传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充分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减少猜测和传言。   四、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宣传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新闻宣传工作,以及新闻媒体对保险业、保险机构进行负面报道,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
  (二)操作程序
  贵州保监局办公室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提出报道意见,组织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报道中的问题,并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核,难以把握和特别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贵州保监局党委报告。贵州保监局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对新闻报道工作提出建议,并对新闻稿件进行认真审核。贵州保监局办公室要及时将新闻报道意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三)应对措施
  1.对于因保险合同、理赔纠纷、营销失误等引发的大规模退保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贵州保监局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机制,协调组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
  2.对于因保险公司产品、服务等方面引发的纠纷,由贵州保监局组织新闻报道。
  3.对于个别新闻单位对保险机构的恶意炒作,贵州保监局在汇总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同时,积极组织有关保险机构与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协调,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报道形式
  贵州保监局以及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发言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答记者问等新闻宣传形式。一般讲,比较大的突发事件,宜采用发布新闻通稿和发言人接受采访的形式。
  (五)采访顺序
  在报道中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体的采访。   五、贵州省保险业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高致病性传染病等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引起多人致病甚至死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并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重大事件。
  (二)具体措施
  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与相关保险分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保险机构是否承保,必要时可直接与事件发生地保险机构联系。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事件发展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研究对策。
  督促、组织相关保险机构迅速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临时办公机构,立即开展查勘理赔工作,迅速确定理赔方案,及时支付保险金,维护当地社会生活的安定。
  监督和检查保险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随时报告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联系协调突发卫生事件所涉及的具体单位,深入了解事件的发生情况,组织开展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反馈应急工作小组,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编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情况报告,将收集到的相关数据、信息,事件发展态势,查勘理赔进展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下发给相关保险分公司。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贵州省保险信息系统应急协调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发生重大系统性故障突发事件,导致全省或地区性的保险业务中断、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采取应急机制的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引起的对计算机系统的灾难性破坏;
  2.网络通信设备、通信线路、电源电路以及机房等基础设施故障导致计算机系统的重大系统性故障;
  3.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或软件系统故障导致的重大系统性故障;
  4.计算机系统遭遇非法入侵引发重大系统安全突发事件;
  5.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备份系统遭受灾难性破坏;
  6.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采取应急机制的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事件。
  (二)预警预防
  各保险机构对本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安全预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针对易引发计算机系统发生重大系统性故障的因素设立预警和预防体系。
  预防体系主要通过对本单位重要客户资料书面文档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保证客户资料的电子数据不丢失。
  计算机系统预防体系包含安全支撑平台、日常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与评估。安全支撑平台至少应该含有边界控制设备(如防火墙等)、预警设备(如入侵检测设备等)以及对网络、应用系统、数据库等软件的故障恢复和容灾备份进行整体的设计和部署。日常安全管理应该能够保障安全支撑平台的正常运转,并不断根据需要调整安全策略。安全检查与评估应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计算机系统所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三)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保险机构发生严重的计算机系统性故障,造成全省性的业务中断或者造成大量客户数据丢失。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保险机构发生严重的计算机系统性故障,造成地区性的业务中断。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保险机构发生的一般计算机系统性故障,不造成全省性或地区性的业务中断,不造成大量客户数据丢失。
  (四)应对措施
  参照《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贵州省保险机构高管人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保险机构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突发事件,适用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保险分公司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严重危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能力,广大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受到严重威胁,引起重大社会反响的。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保险中心支公司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危及保险机构正常运营的。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保险支公司(含营业部)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危及保险机构正常运营的。
  (三)应对措施
  参照《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贵州省人身险分支机构集中退保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集中退保事件,是指20名以上寿险投保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同一寿险分支机构提出退保申请导致公司出现暂时性现金流困难,或不足20人集中退保但造成较明显的不良社会影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二)组织领导
  贵州省人身险分支机构集中退保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贵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中心可调动各人身险分公司负责人、贵州保监局及各人身险分公司相关人员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三)风险预警及报告
  各人身险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集中退保风险进行实时监测,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贵州保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各人身险分公司定期报送退保数据及退保情况分析报告,公司须落实专人报送、专人审核,确保报送及时、数据准确、情况清楚。
  各人身险分公司下辖机构发生集中退保事件和群体投诉等可能引发集中退保的事件时,分公司须在24小时内采取书面报告方式向贵州保监局及总公司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集中退保事件发生的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2.退保人数、金额和险种,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贵州保监局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补充报送其他必要的信息。
  (四)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集中退保事件(Ⅰ级)
  全省范围内发生的100名以上寿险投保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同一寿险分支机构提出退保申请可能导致省公司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或者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的集中退保事件。
  2.重大集中退保事件(Ⅱ级)
  市(州)范围内发生的20名以上寿险投保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同一寿险分支机构提出退保申请可能导致地区中心支公司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或者造成较明显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的集中退保事件。
  (五)应急措施
  人身险分支机构因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出现现金流支付危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急指挥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或指导应急工作小组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发生集中退保事件的保险机构暂停销售部分保险产品或暂停在部分区域销售;
  2.责令发生集中退保事件的保险机构向上级公司请求紧急调入现金;
  3.协调发生集中退保事件的保险机构向有关金融机构紧急融通资金;
  4.实施其他能够迅速改善现金流的措施;
  5.及时与媒体的沟通,引导舆论导向,消除负面影响;
  6.协调当地政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7.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实施其它必要的应急措施。
  贵州省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贵州省辖区内保险业的突发事项和重大事项,确保紧急重大事项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保障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贵州省辖区内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公司法人机构,保险公估公司法人机构,保险社团组织。   二、报告内容
  (一)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
  《贵州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事项;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分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情况。
  (二)保险机构重大事项
  1、单一财产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企财、工程项目承保、分保的情况,以及超过1000人以上的团体养老保险等重大人身保险业务承保情况;
  2、遗失保险单、保费发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可能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
  3、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查处决定及结果;
  4、保险机构有关人员(含营销员)或协会工作人员发生经济案件,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以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保险诈骗案件;;
  5、标的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涉诉事项;
  6、保监会(局)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报告时限
  (一)发生上述(一)中的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责任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有规定的,报告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初报。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贵州保监局进行初报。初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涉事单位名称、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因事发在夜间或者遇重大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的,可以先由报告责任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口头简要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内容规定形式报告上述情况。
  续报。相关保险分支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贵州保监局续报突发事件发展处置情况。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的人员数量、损失估算金额、保险标的预估的赔偿或给付金额、现已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相关保险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贵州保监局报告事件发展处置的后续情况。贵州保监局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和处置情况,对相关保险分支机构的续报时限作出要求。
  结案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相关保险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贵州保监局上报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二)发生上述(二)中的保险机构重大事项,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贵州保监局。   四、报告方法
  发生以上保险业突发事件或保险机构重大事项,各报告对象一般以《重大事项报告书》(见附件)形式报告,并注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保险业突发事件应先电传,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以先打电话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涉及的保险合同基本要素。其他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涉及的保险合同等的基本要素。
  对于涉密事项,各报告对象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责任追究
  凡因紧急重大情况漏报、迟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贵州保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联系方式
  贵州保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851-5871215   七、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黔保监发〔2007〕92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事项报告书(格式)
  附件:
  密级
  紧急程度
重大事项报告书
[200 ]  号

  报告单位:               签发人:      
  
  
  
  
  
  
  
  
  
年  月  日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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