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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要求,为有效防控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鞍山市辖区内的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医疗机构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鞍山市辖区内的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科、中医针灸科、中医推拿科等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院感防控措施。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要迅速通知已预约的患者暂缓就医,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具体恢复诊疗时间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充实预检分诊力量,提高预检分诊能力,对门诊、急诊患者要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史询问、症状分析,合理分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工作流程,规范运行。特别是村卫生室要严格落实接诊患者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遇有发热病人,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和处置,同时,要做好人员自身防护工作。   四、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分类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相关流程规定。门诊诊室必须保证一人一诊,加强通风换气。   五、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要建立排查出疑似病例后的转运和院感防控预案。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禁止陪护和探视,确需陪护者的,最多限一人,且陪护者要身体健康,无疫区旅居史和相关接触史。   六、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或择期进行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须的住院患者。要鼓励和倡导医务人员为患者开展线上诊疗咨询服务。   七、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要严格做好包括医护、工勤、物业、行政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管理,对有流行病学史、发热或其他不适的人员要严格实行隔离观察,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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