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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岚综管办〔2020〕9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实验区党工委2020年第7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疫情的部署要求,现就实验区疫情防控期间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各项房地产审批服务事项平稳运转,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
  根据《关于全区在建工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复工,由区交通与建设局、属地片区管理局组建工作专班,主动对接,全力协调解决复工存在的问题,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金井片区、海坛片区、苏平片区、君山片区、区交通与建设局)   二、督促房地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结合各自实际编制营销场所开放工作方案。同时加强办公场所、营销场所管理,配好防控物资,做好营业场所通风、消毒和防疫宣传工作,对在岗人员和来访客户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后方可进场,建立专门台账,对未戴口罩或体温异常的人员要进行劝返。不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营业场所,在一级响应机制期间不得开张营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企业不得以集中营销、集中开盘、集中摇号、集中抽奖等人员聚集方式进行销售,鼓励采取网上、电话、微信等预约方式,分时段、分批次开展,降低场所人员聚集密度。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   三、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最迟于我省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交地时间相应顺延。
  (责任单位:区资源生态局)   四、顺延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期限
  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期限。疫情发生前开竣工已违约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区资源生态局)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
  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近期六个月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投入工程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预售条件的证明,即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场踏勘。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六、拓展房地产销售模式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按照商品房销售和信息发布规定,运用互联网技术开通楼盘及户型展示、在线咨询、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预约认筹、在线选房等功能和服务,满足群众购置住房、改善住房条件需求,减少销售现场人员聚集。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存在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容缺缴税发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存在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可申请延期缴交,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区资源生态局)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因防控或隔离疫情不能正常还款的,经本人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不作逾期处理,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已报送的,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进行修复,不影响缴存职工后续公积金业务。上述职工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申请,逾期不提起申请的,不再处理。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九、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房地产项目的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审批事项,通过绿色审批通道,在3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当日)予以办结。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办理实现全程网办(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快递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推行容缺审批机制,除办理许可必要的申请表、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款监管协议(已抵押的,提供银行同意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证明)等材料外,其他材料企业书面承诺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核准,在疫情防控期间,暂时无法完整提供资质核准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的,可以予以容缺受理审批,相关资料企业书面承诺在疫情一级解除后1个月内补齐。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交通与建设局、区资源生态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所称“疫情防控期间”,是指省政府部署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时间(2020年1月25日)起,至省政府发布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公告之日止。本意见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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