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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流通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流通管理的通知
(深药监通[2003]1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全面部署,保证防治“非典”药品的质量,维护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规范和管理用于防治“非典”中药汤剂的煎制。成批量煎制汤剂的,必须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处方。其他处方也必须经国家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推荐并经其批准发布。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特殊时期中原有的不规范行为,必须立即停止。零售药店经营防治“非典”汤剂或组合型配方颗粒,必须从指定的煎制单位和经批准的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购进。
  未经指定和备案,擅自使用“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推荐的处方煎制成批量用于群体药物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或者未经批准未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擅自进口药品的,都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把好防治“非典”用药的质量关。对药品市场上卫生部门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质量要重点盯防,加强进、销、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全力保证防治“非典”过程中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5月6日至5月15日,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在自查中发现的假劣药品,立即就地封存,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处理。对在防治“非典”中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坚持药品分类管理,各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要积极发挥作用,指导群众合理用药,防止发生药物滥用,凡发现滥用处方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治“非典”药品的储备供应工作。一致药业、中联广深、南北、合丹、众福康、龙岗区医药公司等储备供应公司要按照省、市《防治非典用药目录》,做好防治药品的储备供应工作,各零售连锁企业要做好预防药品的市场供应,尤其是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保证防治所需药品质量,对在防治非典药物供应中,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的,除从严查处外,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六、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各单位发布防治“非典”药品广告必须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或证明文件为准,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按审批通过的广告内容发布。发布用于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必须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发布。对未经审查发布方剂处方广告的,按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依法处理;对打着高科技旗号、盗用权威机构名义、谎称偏方或秘方发布虚假、不实广告或变相广告的,对零售药店发布有关防治“非典”药物虚假广告和信息的,将移送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七、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维护市场稳定。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预报。对违反政府价格规定的,特别是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从重处罚。   八、积极配合,做好防治“非典”药品流通市场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治药品的信息统计工作,尤其各储备供应公司和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按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按时上报防治药品的储备品种、市场供应等情况。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九、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当地“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报告。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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