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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攀枝花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了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涉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以下15类涉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九)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十)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一)故意阻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积极举报涉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发现上述15类涉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打击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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