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废弃口罩分类处置的通告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废弃口罩分类处置的通告


  为应对疫情,钦州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共场所采取了佩戴口罩的措施,口罩用量激增。为防止废弃口罩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现就规范收运处置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设置专用容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结合实际,在原有垃圾收集点增设专门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容器应为“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专用”),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容器设置工作1月28日前完成。医疗机构及周边,可按医废管理规范协调相应管理部门落实采取医废容器收集。废弃口罩(包括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非医疗机构在内)统一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二、规范投放处置。市民应将废弃口罩消毒(喷洒75%酒精、84消毒水),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   三、强化规范处置。医疗机构收集的废弃口罩可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其他区域收集的废弃口罩按照其他垃圾,规范分类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   四、及时清运消杀。市环卫部门要加强生活垃圾清运消杀,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垃圾容器每日消杀,特别是加强废弃口罩专用容器、垃圾转运站消杀工作。   五、做好作业防护。从事收集、转运、处理的一线环卫工作人员及垃圾处理厂现场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措施(见附件)。
  附件:收运处置废弃口罩作业防护措施
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1月28日

  附件
  收运处置废弃口罩作业防护措施
  一、穿长袖(袖口可收扎或紧口)、有防雨帽(帽口可收扎)的防雨工作服,配备足够数量(不小于2套)供轮换使用。   二、穿尺寸合适的长筒胶鞋。   三、佩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抗化学和生物伤害的防护手套(可重复使用),防护手套应配备足够数量(不少于2套)供轮换使用。   四、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至少两层)或N95口罩,一次性口罩最长4小时更换一次,或被水汽浸湿失去防护效果时也需要更换。   五、佩戴尺寸合适的防护眼镜(医用防护眼镜或化学防护眼罩)。   六、可设置专门的更衣场所或更衣间,便于重复使用的工作服、胶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物品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七、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清洗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等,按说明书使用。   八、配备洗手液,勤洗手、充分洗、洗干净,注意个人卫生。   九、一次性防护用品使用后,弃置于垃圾车中一并运送到垃圾焚烧厂处理。   十、作业完成后,对垃圾收集容器、收运车辆及装载工具等进行冲洗、消杀。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