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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3年修订版)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要参照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乡镇情况,组建乡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1)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4)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1)一周内在全县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3)县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1 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临时征用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批准。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畜牧、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社区以及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县或重点乡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县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予以支持。
  乡镇卫生院要在本级政府和县卫生局指挥、指导下,做好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5 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1 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经费投入,提高其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4 培训与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5 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药物治疗、疫苗研制、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防护用品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7.6 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7 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8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9 应急宣传教育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年下发的《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
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段晓云 副县长
  副组长:刘建华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锦玉 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刘仁凤 县卫生局党委书记
  倪慧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 虹 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 娥 县卫生局副局长、人民医院院长
  潘永金 县卫生局副局长
  付爱辉 县卫生局副局长
  孙维佳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顾呈飞 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朱绍春 县卫生局计财股长
  高伟兴 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孟庆玮 县卫生局预防监督股副股长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徐锦玉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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