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八日

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 重大事件(II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IV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订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⑵专家组;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⑷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指挥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处、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监督处负责同志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⑴ 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⑵I级响应的行动
  市卫生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和当地政府的指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II级响应
  ⑴ 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省卫生厅和本级政府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4.1.3 Ⅲ级响应
  ⑴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Ⅲ级响应行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并按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1.4 IV级响应
  ⑴IV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IV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处理。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⑴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⑵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⑶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⑷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⑸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在锦医附属一院和市中心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障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种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中予以指导。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锦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根据中央军委或总后勤部指示,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