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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告第2号)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委部署要求,结合温州“法院”实际,现就2月3日起节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有关办公和诉讼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调整为2月9日起正常上班,开始办公。   二、根据2020年1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含执行服务专区,下同)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三、当事人、代理人拟到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长按识别移动微法院小程序 体验微信打官司)

  (长按识别ODR小程序 体验指尖上的解纷“神器”)   四、如遇民商事纠纷需要解决,建议当事人、代理人优先选择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可登录PC端(http://yundr.gov.cn),或下载并注册移动端“浙江ODR”APP,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浙江ODR” 接受在线法律咨询、评估、调解等标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尽量做到足不出户化解矛盾纠纷。

  (ODR)   五、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确需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网上平台进行登记、提交。

  (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   六、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请务必注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准确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送达方式。
  中院邮寄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512号,邮政编码325000。   七、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将严格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及时在移动微法院平台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案件执行进展,确保执行信息公开;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将优先委托办理。被执行人系涉疾控生产企业或个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查控措施。期间,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一定影响,敬请谅解。   八、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代理人需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进行。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求,均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全市两级法院将全力做好接听、解答工作。
  全市法院诉讼服务热线
  0577-12368   九、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对当事人、代理人等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邮寄等方式提交的立案申请、查询咨询等事项,全市两级法院将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严格按照«浙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纪律作风守则(试行)»«浙江省人民法庭纪律作风守则(试行)»相关规定,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不能当场决定的在法律规定时间或合理期限内及时答复、办理。首位接听、处理的工作人员,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向当事人、代理人说明情况。   十、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全市两级法院将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核心宗旨,竭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电话
  0577-88018361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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