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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2020年2月5日)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对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生产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渠道作用,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高效满足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合理融资需求,保证信贷规模充足,适当给予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要通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减少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应予以展期或续贷;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三个月。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形式,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给予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减免息优惠政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也要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企业,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3.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列入宁波市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市“菜蓝子”企业及民生物资应急保障单位2020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企业名单分别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认定。   4.引导加强转贷担保支持。引导政策性转贷公司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申请转贷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转贷费用按80%收取的优惠。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强对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5.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6.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力度。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经营困难造成贷款逾期、不良等情况的,经核实后给予实际损失额1%的风险补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流动性需求,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要积极向上争取,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7.降低企业保险费用。引导保险机构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租户),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9.调整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10.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今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11.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按实列入或参照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6%、最高4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根据防疫物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结合企业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12.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13.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较上年度提高5%。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1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上级政策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15.加大社会政策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按上级政策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三年新上规的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16.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17.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18.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上级和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加快相关政策兑现,可视情简化程序、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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