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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甬国资发〔2020〕6号)


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和《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国资国企实际,现就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补贴补助支持
  (1)国有企业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加防治工作,以及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等外派志愿防疫工作人员,可予以防护用品、交通、用餐等临时性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可参考国家规定由企业集团确定。   二、审批手续支持
  (2)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简化办事流程,除可能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外,全部实行电话协商,网上办理。
  (3)国有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准予先行捐赠,待疫情解除后按相关程序补办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4)国有企业涉及疫情防控防范的物资(服务)采购,按特殊情况处理,事后按规定程序报告。
  (5)国有企业已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到期的,使用有效期可顺延3个月。特急评估报告可申请网络核准或备案。
  (6)国有企业各类报表的报送,均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精神予以延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生产经营支持
  (7)国有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影响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准予视同利润。
  (8)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具体由企业集团结合实际制定。
  (9)国有企业保留的车辆可集中调配,优先保障经批准复工的四类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
  (10)国有企业积极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紧缺药品物资等,相关加价费用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为特殊事项处理。   四、研发投入支持
  (11)国有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五、租金减免支持
  (12)对中小企业的租金减免按照甬国资发〔2020〕5号文执行,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六、劳动用工支持
  (13)支持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用工信息平台,改现场招聘为线上招聘,推动用工需求对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14)国有企业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加班加点和参加社区志愿者工作的,应按规定予以调休、补休、轮休,其休息时间不作为年休假计算。   七、金融服务支持
  (15)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在国家和省、市出台低息贷款、给予财政补助、降低保险费用等措施时,市国资委对相关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八、工资总额支持
  (16)国有企业因疫情防控防范所增加的加班加点工资和补贴补助等,如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按规定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并在工资清算时视同利润。   九、综合配套支持
  (17)鼓励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因疫情防控紧迫性需要采取的应急举措,如未能及时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或造成相应损失的,适用于《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细则》。
宁波市国资委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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