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2011〕69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做好如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领导,明确学校以校长为第一负责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各校要对食品原料采购、卫生管理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贮藏关、加工关、餐具洗消关。同时加大对学校饮水设施的检查力度。   三、进一步提升学校环境卫生水平,要求各校近期对食堂、宿舍、商店、游泳池和饮用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卫制度,特别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卫的管理,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库等重地。
  附件:关于2011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第二次预警通知(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