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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扶贫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省脱贫攻坚的影响,确保全省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收官,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国开发〔2020〕3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有关精神,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加快资金分配拨付
  各地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
  (一)向重点地区倾斜。省级通过中央财政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本级预算安排,结合全省疫情等级区域,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给予倾斜。各县(市、区)在使用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充分体现本区域的倾斜重点。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二)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
  1.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通过发展生产等措施拓宽收入渠道,每户补助资金最高可到1000元,仅限于用于购置生产资料。
  2.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贫困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执行。
  3.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按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实际带动的贫困户数量,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1000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和合作社继续发展生产,不得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限定的范围;对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含)的龙头企业和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含)的合作社发展生产贷款,按照3%的年贷款利率贴息,贴息金额最高150万元,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政策。
  4.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优先列入实施计划,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三)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
  1.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要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可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贫困劳动力给予补助,至防疫期结束。
  2.落实好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
  3.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在按原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基础上,每吸纳1个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应扶贫资金再补贴500元。
  4.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交通补助按原渠道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费补助通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应扶贫资金按照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标准执行。
  (四)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对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应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五)省市扶贫、财政部门要依托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加大动态监测和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县级及时分配资金、落实项目和拨付资金。   二、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各地可针对疫情影响,在现有脱贫攻坚项目库基础上,完善调整项目库。
  (六)及时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
  (七)对新增项目可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简化项目入库程序。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提出支持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后,再补充相关入库程序和手续。
  (八)防控期间要加强线上工作,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做好项目库清理规范和信息完善补录等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三、保障扶贫项目优先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充分认清扶贫项目实施用工和原材料供给形势,提前谋划,优化实施程序,确保扶贫项目早复工早开工早见效。
  (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对扶贫项目预算评审、环评、用地审批等进行办理,一站式办公,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评审和审批时间。开通扶贫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绿色通道”,保障扶贫项目优先招标、优先采购,简化实施程序和手续,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实施。
  (十)抗击疫情期间,在符合疫情防控条件下,按照省、市开工复工的有关要求,支持和组织推动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尽快开工复工。1.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及时开工建设。2.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要提前备工备料,为开工复工创造条件。3.对确定施工期开始后仍不能开工的,要及时调整资金投向,重新安排项目。4.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项目建设。5.小微扶贫项目可以按规定程序实行“一事一议”。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十一)各地要严格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精准使用,体现脱贫成效。市县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等要求,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要求,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十二)各市(地)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紧迫性,着力抓好工作衔接和组织协调,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水平,帮助受疫情影响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
  (十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做好疫情防控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各项工作。市级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抓紧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疫情解除后,各县(市、区)要将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情况向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作专项报告。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附件:1.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政策兑现指南(贫困户发展生产奖补)扶贫
  2.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政策兑现指南(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补助)人社+扶贫
  3.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政策兑现指南(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生产补贴)扶贫
  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政策兑现指南(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贷款贴息补贴)扶贫
  5.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政策兑现指南(贫困劳动力公益岗位补助)人社+扶贫
  6.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政策兑现指南(扶贫车间和企业补助)人社+扶贫
  7.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政策兑现指南(外出务工人员生活费补助)人社+扶贫
  附件1: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贫困户发展生产奖补政策兑现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发展生产等措施拓宽收入渠道的贫困户。   二、政策标准和期限
  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通过发展生产等措施拓宽收入渠道的,每户补助资金最高可到1000元,仅限于用于购置生产资料。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止。   三、资金来源
  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兑现流程
  1.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扶贫部门。
  2.县级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补贴意见并予以公示。
  3.县级扶贫部门报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一卡通”兑现给拟补贴对象,并予以公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级扶贫部门。
  附件2: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补助政策兑现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贫困户。   二、政策标准和期限
  对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贫困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执行。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止。   三、资金来源
  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兑现流程
  1.致富带头人或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2.县级人社、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补贴意见并予以公示。
  3.县级人社、扶贫部门联合报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一卡通”兑现给拟补贴对象,并予以公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附件3: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生产补贴政策兑现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二、政策标准和期限
  按照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实际带动的贫困户数量,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1000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和合作社继续发展生产,不得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限定的范围。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止。   三、资金来源
  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兑现流程
  1.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向县级扶贫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带动贫困户发展相关佐证材料。
  2.县级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资质、带贫减贫情况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补贴意见并予以公示。
  3、县级扶贫部门报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兑现给拟补贴对象,并予以公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级扶贫部门。
  附件4: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贷款贴息支持政策兑现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带动贫困户100户以上(含)的龙头企业和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含)的合作社发展生产贷款。   二、政策标准和期限
  对上述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发展生产贷款,按照3%的年贷款利率贴息,贴息金额最高150万元。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止。   三、资金来源
  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兑现流程
  1.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向县级扶贫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带动贫困户发展和发展生产贷款相关佐证材料。
  2.县级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资质、贷款情况、带贫减贫情况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贴息意见并予以公示。
  3、县级扶贫部门报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兑现给拟补贴对象,并予以公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级扶贫部门。
  附件5: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贫困劳动力公益岗位补助政策兑现指南
  一、支持范围
  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安置的贫困劳动力。   二、政策标准和期限
  对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安置的贫困劳动力给予补助。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止。   三、资金来源
  中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兑现流程
  1.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2.县级人社、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补贴意见并予以公示。
  3.县级人社、扶贫部门联合报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一卡通”兑现给拟补贴对象,并予以公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附件6:
  应对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补助政策兑现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并吸纳贫困劳动力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   二、政策标准和期限
  依据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在按原渠道落实相关政策基础上,每吸纳1个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再补贴500元。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止。   三、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   四、兑现流程
  1.扶贫车间和企业向县级人社、扶贫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复工复产和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佐证材料。
  2.县级人社、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补贴意见并予以公示。
  3.县级人社、扶贫部门联合报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兑现给拟补贴对象,并予以公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附件7: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助政策兑现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   二、政策标准和期限
  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标准执行。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26日至疫情解除止。   三、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市)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   四、兑现流程
  1.由村委会对本地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进行梳理、筛选,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2.县级人社、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对乡(镇)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审核工作,提出具体补贴意见并予以公示。
  3.县级人社、扶贫部门联合报县政府批复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通过“一卡通”兑现给拟补贴对象,并予以公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级人社、扶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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