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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州市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园管[2006]23号)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园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园区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五)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按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七条 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园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管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各部门制定,并报管委会备案。
  (四)镇、社区应急预案:镇、社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各镇政府、社区工委制定,并报管委会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 管委会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应急指挥部。   第九条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任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园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三)建立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及时向园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四)联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六)指导镇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七)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第十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园区应急指挥中心设立五个专项应急指挥部:
  (一)地方发展局牵头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政法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三)社会事业局牵头设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四)政法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设立“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五)经济贸易发展局牵头设立“经济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组成部门、成员、应急机制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立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园区应急指挥机构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社区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镇政府和社区工委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全天候监测。定期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综合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掌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时,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性质,立即通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政府、社区工委,并上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必须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管委会值班室设置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电话。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具体标准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国家、省、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园区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地政府、社区工委及有关部门必须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最迟不超过1小时;属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最迟不超过2小时。   第十八条 相关专项指挥部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召集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   第十九条 园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专项指挥部建议,召集紧急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二)决定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三)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专项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指挥部按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派遣人员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由园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下,应当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救助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落实其要求。


  第二十五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园区应急指挥中心。
  (二)社会事业局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三)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二十八条 应急队伍保障:
  (一)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救援。
  (二)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三)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各镇、各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二)道路设施受损时,建设部门应当迅速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医院负责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疾病防治中心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增设救护站(点),增加监护型救护车,逐步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第三十二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当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镇政府和社区应当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园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专项应急指挥部、镇政府应当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
  (三)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治、疫情预防和控制等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并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四)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管委会和各镇财政予以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市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部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者救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管委会和各镇政府、社区工委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六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
  (二)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第三十七条 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苏州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园区应急指挥体系结构图 (略)
  3、园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流程图 (略)
  附件1:
苏州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和太湖堤防发生决口;
  2.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太湖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我市其他地区5.0级以上、周边邻省(市)6.5级以上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 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区域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3.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全市多个县级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多个县级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县级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级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级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级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级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级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县级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级市、区发生严重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0个县级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现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市范围或跨市级县、区范围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周边其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资源、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级县、区范围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事件,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市内涉外事件;或劳务人员受伤害特别严重,在境外造成重大影响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2.造成我市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或市内涉外事件;或劳务人员受伤害严重,在境外造成较大影响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驻外的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我市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的涉外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袭击外国及国际组织驻我市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事务所及其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性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市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市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省外或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及涉枪贩毒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性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制毒(海洛因、冰毒)5~20公斤、贩毒(海洛因、冰毒)500克以上、聚众吸毒40人以上及携带管制刀具贩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五、经济安全事件类
  (一)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发生的,对全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我市发生的,省、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全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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