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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印江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处理动物疫情,确保我县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全县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1]14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 [2005]51号)、《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辖区内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防控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4.3 分区警戒、训战结合。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5 应急机制
  1.5.1 预防预警。自治县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对动物疫情实施监测和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5.2 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对重大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报告县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
  1.5.3 应急响应终止。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终止的提议进行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应急终止的决定。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财政、监察、交通、卫生、民政、公安、交警、商务、工商、技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控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预案。   2.3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信息、新闻的发布和管理。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督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控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防控物资储备、调运,负责编制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动物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交通局: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途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重大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负责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防疫专用车辆调配。
  县商务局: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查证检验动物产品。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的质量监督,协调、配合防疫方案的制订。   2.4 乡镇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1 疫情报告
  3.1.1 疫情确认:县畜牧兽医局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逐级报请地区、省指挥部和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3.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逐级上报疫情。
  3.1.3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1.4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病变、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员感染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1.5 疫情报告形式: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3.1.6 疫情报告管理:县畜牧兽医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3.2 通信
  各乡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要建立与所有相关部门的直接联系和分级联系网络,同时制定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 应急处置
  3.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处置,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①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③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④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⑤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⑥组织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⑧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兽医局
  ①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处置,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兽医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地区畜牧兽医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处置
  (1)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兽医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地区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县有关区域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县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3.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3.5 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的发生,指挥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3.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防范的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3.7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查、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3.8 新闻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要求积极主动、客观准确、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主要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状况、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防护手段等。记者按规定需赴现场采访的,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严格按照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群众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认真总结,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积极协调畜牧、卫生、交通、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县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5.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指挥部要坚持 24 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5.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主要成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所属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将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级指挥部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5.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5.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2.5 物资保障
  建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5.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5.3.1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5.3.2 动物疫病诊断室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畜牧部门要对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每年度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要有计划地选择区域举行演习,提高扑灭疫病的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1 表彰和奖励。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呈报上级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或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的,可申报烈士。   7.2 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对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附件: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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