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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在本市线下零售药店开展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线下零售药店开展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公通字〔2020〕34号)


各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禁毒办,市保安服务(集团)公司:
  为第一时间发现、核查、甄别、处置和追溯市域潜在疫情患者,进一步提高病患甄别、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收治等疫情防控工作的精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按照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现决定在本市线下零售药店开展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建设目标
  零售药店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不仅是做好当前疫情“防反弹、防翘尾、防拖尾”工作的有力举措,更是常态构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发现响应机制基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迅速启动“退烧止咳药”实名登记购买、智能感知系统和AI智能宣传屏安装运行等建设任务,务必在3月25日前完成建设,切实提高本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一)落实“退烧止咳药”实名登记购买。自2020年3月26日起,本市零售药店“退烧止咳药”购买需实名登记,相关信息需通过终端设备采集并上传至由市禁毒办、市药品监管局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推进建设的“零售药店特殊管理药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市药品监管局要联合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退烧止咳药”药品目录的更新和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市禁毒办。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属地公安机关指导已安装监管系统的零售药店在柜台醒目位置张贴《告顾客书》,并做好辖区宣传告知工作。各区公安局分局要指导属地派出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指导督促未安装监管系统的零售药店于3月25日前完成监管系统终端设备的安装和网络传输调试(按惯例费用由药店承担)。零售药店在监管系统终端安装和运行前,不得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和“退烧止咳药”。各区禁毒办、区市场监管局在3月20日前完成监管系统升级改造和日后系统内“退烧止咳药”目录的数据维护工作,区级监管系统的升级改造费用可从监管系统日常维护费用中支出。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数据处)会同市禁毒办在3月25日前完成监管系统与“智慧内保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上云工作。关于本市实施运用监管系统实名登记购买“退烧止咳药”的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响应级别需要,适时调整。
  (二)落实智能感知系统和AI智能宣传屏安装运行。属地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辖区零售药店于3月20日前完成智能感知系统和AI智能宣传屏安装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做好系统建设进度的跟踪督导。要结合“雪亮工程”建设,实现零售药店智能感知系统视频高清图像与属地公安机关的联网对接。市保安服务(集团)公司要根据与上海华界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按照《本市线下零售药店智能感知系统建设规范》开展相关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AI智能宣传屏可用于开展用药安全、禁毒宣传、公共安全防范等公益宣传,以及做正常广告投放使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数据处)负责零售药店智能感知系统与“智慧内保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对潜在病患、前科劣迹等重点人员的实时比对,并及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属地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工作职责,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上述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常态推进落实
  各单位要建立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推动线下零售药店“退烧止咳药”购买实名登记和信息化建设。市公安局、市禁毒办、市药品监管局等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合力推进相关系统安装升级维护、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等工作。要督促指导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退烧止咳药”实名登记购买制度,对所有购买“退烧止咳药”的顾客逐一进行“人证合一”校验,准确录入购药人手机号码、是否患者本人、购买药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疫情期间增加录入是否来自/途经疫区、是否与来自疫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等信息,原有的“药店发热患者微信直报系统”不再使用)。要积极配合做好智能感知系统和AI智能宣传屏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属地公安机关、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零售药店“退烧止咳药”实名登记购买制度落实情况和智能感知系统运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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