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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有关节能评审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部署要求,促进疫情防控和投资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卫生材料、防护材料、医疗器械等新(改、扩)建项目及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节能审查手续。执行时间截止到疫情正式解除之日。   二、在各市确保完成能耗强度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对原需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年底前暂停实施置换政策(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政策保持不变),确保重大项目特别是制造业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三、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的通告》要求,节能审查实行网上申报、纸质材料寄送、结果网上查询或寄送的方式办理。   四、各节能评审机构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进行沟通,提供技术指导等便捷服务,采用函审、视频会审等方式开展专家评审,千方百计加快节能评审进度,努力做到15个工作日提交评审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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