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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沪司发〔2020〕17号)


各区司法局,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复议应诉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司法部相关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和应诉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一)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场所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积极引导复议申请人优先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要积极通过网络接收行政复议材料、线上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保障当事人复议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对仅凭书面审理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当面调查或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查清事实的案件,为防控和阻断病毒传染渠道,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待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三)努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涉疫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履职,发挥行政复议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指导和监督依法行政的积极作用。对涉及囤积居奇、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从快审理,对涉及面上问题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第一时间上报党委政府,并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和行政管理秩序总体稳定高效。
  (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分止争功能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管理和执法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行政复议个案审理,加强对基层一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在化解行政争议中发挥主渠道作用。要积极运用行政调解等方式方法,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严格答辩时限
  本市各级行政应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应诉通知要求进行举证答辩,确保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辩材料。鼓励行政机关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答辩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二)依法出庭应诉
  本市各级行政应诉机构应当确保诉讼代理人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要探索多元化实质性化解。律师参与代理的,应当确保符合本市复工管理要求。法院要求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信息化建设实际,积极配合法院庭审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远程视频开庭。
  (三)加强工作保障
  本市各级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做好交通、通信等方面的保障预案,确保及时提交案件答辩材料,参加庭审开庭安全便捷。确需到法院现场开庭的,要加强诉讼代理人个人防护。
  (四)做好法律研判
  疫情期间,对于因不服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采取的紧急管理措施,对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人身自由作出限制,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机构应当提前研究,加强预判,做好应诉法律保障,确保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与取得抗击疫情胜利的有机统一。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积极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行政应诉处加强沟通。
  特此通知。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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