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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台政发〔2006〕14号)


  重大传染病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市人口流动频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大传染病潜在的流行因素大量存在,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防止重大传染病流行蔓延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组织作用,及时充实调整协调小组人员,加强和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二、落实综合防治措施,重点控制霍乱、伤寒、副伤寒、结核病、狂犬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1、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知识宣传。要把健康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的首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健全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市、各县(市、区)均应建立健康教育所,至少落实2名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科学防病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主动免费承担健康教育和预防知识等卫生公益广告宣传的义务。
  2、认真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接种和疫苗流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的各项工作,科学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加强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做好未接种儿童报告及配合做好补种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3、做好疫情监测,准确掌握疫情,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切实加强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肠道门诊建设,加强对重点人群和外环境检索,发现疫情,及时就地扑灭;加强食品、饮用水监测管理,重点抓好大小餐饮、食堂的卫生管理,加强对各类分散式饮用水的消毒指导,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严防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台政发〔2004〕28号)精神,切实做好犬类“管、免、灭”工作,努力控制狂犬病疫情。同时,高度重视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猪链球菌病等其它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预防监测工作。以健康教育、行为干预为重点,加强对艾滋病、性病的防治。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和防病指导,加强对高危人群、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跟踪检查。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示范社区健康促进行动。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贯彻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完善结核病的诊断、治疗、管理及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督导短程化疗,保证全程规则治疗。
  4、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是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高发人群。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外来人口尤其是特殊行业的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监护,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切实提高流动人口中病人的发现率、干预率和治愈率。   三、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省、市制订的一系列防治政策
  各地要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人事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职责,足额安排人员编制,按辖区总人口数的经费和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等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按辖区新出生儿童(包括流动儿童)数,每人按70元(每0-7岁儿童年21针次,每针次3.3元计算)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核病防治经费按辖区总人口数0.3元/人/年予以落实。根据“四免一关怀”政策要求,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按辖区自愿检测人数人均200元/年落实经费,用于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初筛检测、抗病毒免费治疗、吸毒人群监测及宣传培训等。将狂犬病、霍乱、甲型副伤寒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经费纳入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年度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疫情监测经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建立重大传染病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启动资金市本级30万元,各地首期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逐年增加。各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使用,不足部分按实追加。   四、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行业管理和社会卫生管理的双重职能。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预检分诊、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和污水、污物处理等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防控能力。各级采供血单位要规范血液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杜绝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行为。
  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学校饮水、饮食卫生专项整治,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落实报病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人,应及时隔离治疗,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认真执行《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68号),依法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业的监管,落实行为干预措施。   五、强化责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防治格局
  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恪尽职守,强化合作,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处理、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发改委要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重大传染病防治所需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财政局要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教育局负责在全市各类学校开展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加强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落实全市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农业、水利、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传染病防治机构及人员编制问题。科委、科协对重大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立项,组织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交通局、民航站负责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重大传染病的监测与管理。各新闻媒体要将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健康知识宣传。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措施,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六、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环境卫生
  加强传染病源头控制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除“四害”活动。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创建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活动。加快农村垃圾填埋场中转站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市区城乡垃圾一体化管理进程。加快改水、改厕步伐,落实好饮用水消毒措施,提高农村饮用安全自来水率。要因地制宜推广各类卫生厕所,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深入实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健康教育覆盖面和进村入户率,加快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农民健康行为的形成。引导和帮助城乡居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引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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