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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茂府〔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入贯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入贯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2010年7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对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实践探索的总结与升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的细化和补充。当前,我市的应急管理工作正处在上台阶的关键时期,《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全市各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㈠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同级应急委的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指挥协调、综合管理”的职能,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体系建设中发挥枢纽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建设。应急办内设于政府办公室的,政府办公室应在人员及工作条件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确保其职能得到发挥,增强其在促进地方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上的关键性作用。
  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部门做法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确定专人负责。
  镇政府(街道办)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村(居)委会必须落实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㈡ 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统筹管理、统一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防准备、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以及舆论引导、社会动员等机制,确保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中政令畅通,形成强大社会合力,全面、高效、有序地把工作强有力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研究建立应急征用的相关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级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08〕48号)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督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㈠ 预案编制、修订。
  我市的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单位制定。地方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要总结全国各地及我市近年来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负责草拟市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进行自查,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所辖的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做好审核、备案、督查等工作。
  ㈡ 预案演练。
  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必要途径,是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的关键。
  市、县(市、区)两级应急委以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专项预案每年演练数须占预案总数的60%(含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本级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进行统筹指导,草拟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要组织成员单位制定具体演练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报市应急办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社会公众和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涉及多个地区和单位的预案,要通过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演练应以实战演练为重点,但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差异,也可以把部分演练设计为桌面演练,但必须确保桌面演练认真、有效。   三、切实推进应急队伍建设
  应急队伍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应急队伍是有效防范和科学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及省政府的要求,要加快推进五类应急队伍建设。
  ㈠ 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建设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印发广东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67号)的要求,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市、区)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大队)长、政委,由公安消防支队(大队)长、政委(教导员)担任,原隶属关系保持不变。综合应急支队(大队)日常工作由消防部门负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同级和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一般情况下,由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时,根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请求,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参与协助工作;当各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同级或下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2、建设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道)要组建以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相关具有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镇政府(街道办)或应急委及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㈡ 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县(市、区)要全面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辖下各有应急任务的部门均须建立专(兼)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管辖领域内发生的一般性突发事件能自行应对解决,发生其他较大突发事件时能与其他应急力量实现互为支援和协同作战。
  重点要加强以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1、加强三防队伍建设。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本级三防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并推动镇级由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三防队伍的建设与完善。三防队伍要在当地三防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做好三防、汛期巡堤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并做好平时的培训演练工作。
  2、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组织本单位职工及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建立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充分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3、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气象部门要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台风、强降雨、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建立完善隐患数据库,报告隐患和灾情信息,组织临险、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依托本地各相关大中型企业组建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常性开展集训和演练,使之成为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督促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对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应要求其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加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相关领域公用事业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
  6、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建立由本地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农业、林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具体工作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牵头。
  ㈢ 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当地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分管副书记任副召集人,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应急志愿者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总结推广应急志愿者服务经验,评选表彰应急志愿者先进典型。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按照《广东省应急志愿者队伍组建方案》(粤府〔2010〕2号)和《广东省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10〕18号)的有关要求,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4大类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负责起草《茂名市应急志愿者组建与管理方案》。市、县(市、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演练、考核定级、评比表彰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当地团委负责。应急志愿者每季度要参加不少于30小时的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商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各级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工作经费通过同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各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应急委或分管领导同意,授权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志愿者的主要职责为:参与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参与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参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协助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配合预警信息发布;参与应急救援;参与医疗康复、心理安抚及其他相关灾后重建工作。
  ㈣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
  按照《关于聘请突发公共事件基层信息员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9号)、《关于做好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茂府办〔2010〕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传达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协助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宣教等。
  我市已于2010年4月组建了覆盖全市109个镇(街道)1874个村(社区),共2000多名的基层信息员队伍。下一阶段,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员队伍,充实队伍人员,跟踪队伍情况,加强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员的素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对在突发事件信息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信息员,每年度应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各系统、各战线、各部门须根据各自情况建立完善本系统、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并将信息员队伍的清单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㈤ 完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组建涵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市、县(市、区)各专业应急机构要建立所负责领域的专家队伍。专家组、专家队伍的职责包括:决策咨询、参谋助手;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提出意见建议;被授权的情况下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受委托制定应急体系规划;受委托参与应急预案的审定和评估。
  条件成熟时,提倡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省的做法成立应急管理学会,增加相关研究和宣教力量。
  ㈥ 各类应急队伍关系以及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资源共享。
  按“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处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基本原则,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以及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实行“各有职责、各自管理,小事按职责自行应对,大事协同处置、资源共享、互为支援”的做法。
  根据分工不同,各类应急队伍在应急管理中各自承担不同角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骨干力量;三防、森林消防、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公用事业保障、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等专业应急队伍是各自领域应急救援的基本力量;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是应急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是应急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
  各级、各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须动态报告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地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应急队伍“家底清、力量明、可调度、能战斗。”
  ㈦ 应急队伍的经费及装备保障。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单位要根据队伍所承担的应急职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谁组建,谁负责”的大原则,并结合专兼程度等实际情况,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同级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各部门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工作经费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同级财政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四、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㈠ 抓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102号)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10〕50号)精神,对《应对法》、《条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应对法》和《条例》的立法背景、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开展广泛宣传,共同营造自觉依法做好应急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应对法》和《条例》,并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入了解、熟练运用《应对法》和《条例》。各地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培训和宣讲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应对法》和《条例》的内容。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应对法》和《条例》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和研讨班,要将《应对法》和《条例》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㈡ 抓好应急知识宣传普及。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24号)要求,充分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活动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按各自职能,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通过开辟应急管理科普知识专栏,设置应急标识及张贴应急管理宣传口号,编辑出版科普读物、音像制品,举办论坛、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普及防险、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自身开展综合应急知识宣传的同时,要对各单位部门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㈢ 抓好行政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应急管理业务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制订行政人员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加强对公务员、新闻发言人和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加强对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理论培训和实战培训。在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及招考公务员考试中逐步增加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内容。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检查和指导。   五、强化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㈠ 加强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1、强化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动态管理本地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统一数据库。对排查出的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和检查。
  2、加强公共安全形势分析预判。市、县(市、区)政府或应急委要加强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建立和完善相关会议制度。除平时经常性分析之外,每季度要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归纳季度突发事件发生的总体情况,对下季度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针对性提出有效防范对策,部署应对准备。市、县(市、区)民政与三防、公安、安监、卫生等四大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每季度初须向同级政府提交牵头领域的相关分析和预判材料,其他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辅助材料,同级政府汇总整理,形成本级综合材料,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㈡ 加强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1、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地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值守工作,市、县(市、区)要设有专门的值班室,实现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实现专人24小时值班,村(居)委会要确保相关负责人24小时通信畅通,实现值守工作“纵向到底”。
  2、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市相关单位要在一小时内(市政府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以该专项预案为准)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并向相关单位、相关县级政府通报。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政府、市有关单位要立即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办)。
  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考核。对信息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严重,或对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要求不予配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㈢ 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能够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市、区)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市、县(市、区)政府通报。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应急办根据同级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二级以上(含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上报省政府授权单位(省政府应急办)审批后发布并在我市作相应发布。我市的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茂名应急管理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市、县(市、区)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报、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有效方式,使其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要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㈣ 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1、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群众应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迅速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按照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可同时上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办)要积极发挥统筹、指挥、协调和调度职能,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运转枢纽。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要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政府要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工作。
  2、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现场指挥官制度。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的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各有关单位和公众应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现场指挥官协调不了的问题,解决现场指挥官解决不了的困难,调动现场指挥官调动不了的救援力量,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组织做好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管制和强制转移制度。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中,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应急预防、处置和救灾复产等工作的有效进行,市应急指挥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议市政府实施有关强制转移群众和应急管制措施,并根据需要统一制发或要求相关部门统一制发有关通行标志和其他应急警示标志,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和群众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依法依规实施应急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有关规定和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共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地方政府要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完善信息公开与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灾害监控、心理干预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各种次生、衍生事件。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救助、救治、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应急响应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和受影响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事件的,由市政府将调研评估情况报告省政府。   六、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准备和管理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要求,市、县(市、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市、县(市、区)政府须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
  各级经信、民政、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各专业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各项物资、装备要有专人负责,建立明晰台账,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擅自挪用、倒卖和转让。
  各级有关部门储备应急物资应当征求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意见,各有关部门物资储备、装备情况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掌握辖区内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及装备情况,建立台账,督查核实,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七、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㈠ 推进应急平台建设。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现有专业信息与指挥系统基础上,建立完善我市应急平台体系,并与省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应急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健全综合研判、指挥调度、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信息与指挥协调体系,全面提高全市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应急平台建设要充分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和各专业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减少重复建设。市应急办、市经信局要加强合作,加快推进市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争取在2011年底前完成平台一期建设。同时,要按《茂名市应急平台建设方案》要求,加快推进与第一期接入单位(含市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民政局、水务局、气象局、消防局、市三防办、茂名石化公司等)的数据互联互通。其余相关单位要按市平台建设进程,积极配合,早日实现全面接入。市应急办、市经信局要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尽快落实好省级应急平台在我市终端的安装保障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省、市的规划部署,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到2012年底前初步完成县(市、区)应急平台建设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
  ㈡ 建立应急平台数据库。市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由市应急办与各地、各有关单位共同完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应急办、市经信局负责市应急平台数据库建设,整合全市相关应急数据资源。各地、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数据库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数据采集与更新维护机制,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惟一性和完整性,并联入市数据库实现汇总整合。市应急平台数据库应包括基础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预案库、工作网络数据库、救援队伍数据库、应急物资数据库、专家数据库、法规库、案例库、知识库、事件信息数据库、模型库、文档库等。
  ㈢ 建立电子地图。加快推进全市应急管理电子地图建设工作,依托应急平台数据库,建立多图层GIS卫星地图。   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避护场所建设、示范工程建设以及区域合作工作
  ㈠ 编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要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并将其纳入《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要根据省、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情况,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级、各单位规划之间要做好衔接。
  ㈡ 加强避护场所建设。
  各县(市、区)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逐步形成全市应急避护场所体系。市、县(市、区)要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避护场所,由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指定具体单位负责管理。各专业单位部门按各自职责建设避护场所。辖区内所有避护场所资料必须报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下一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建立各级避护场所数据库和台账,最大程度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应急避护场所须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避护场所标志的样式由市应急办统筹牵头,与具体建设管理单位商定,既体现建设单位的内容,也要体现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的内容。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应急避护场所出入引导队伍,制定简明应急预案,确保其在应对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时能正常使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本地的应急避护场所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和督促检查。
  ㈢ 加强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
  按照省的要求,着力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和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对照“十个抓、五个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已挂牌示范单位的建设水平。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充示范单位数量。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认真总结,把示范单位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升,积极推广到各基层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㈣ 加强应急交流与区域联动。
  积极加强与省内外地级市之间应急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茂名与周边粤西各市以及毗邻的广西玉林、梧州市的应急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资源、应急处置、应急演练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区域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各县(市、区)要积极与相邻的县(市、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九、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设立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健全应急资金划拨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各单位各部门应急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资金分配、使用提出意见,并进行检查核实。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有关单位、部门接收到相关捐赠后,应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级政府或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等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并邀请捐赠代表参与监督。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应急等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前介入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发挥防灾防损作用,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保险服务。   十、切实加强对贯彻《应对法》、《条例》和本《意见》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评估考核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细化《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对下一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考核。条件合适时,争取各级人大支持,与同级人大组成联合工作组检查、考核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要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粤府办〔2011〕31号)要求,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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