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关于印发《成都市零售药店“哨点”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1.11.19
- 施行日期:2021.11.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疫情防控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关于印发《成都市零售药店“哨点”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充分发挥我市零售药店发热“哨点”作用,提高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并进一步促进疫情防控各项举措的贯彻执行,及时做好发热等可疑人员的处置,精准化解疫情防控风险隐患,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将《成都市零售药店“哨点”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镇(街)为单位建立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疫情监测处置机制
(一)建立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应以镇(街)为单位切实建立起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与零售药店的对口关系,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对发热等可疑人员的对口排查处置工作。
(二)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要落实定向对口机制。
各镇(街)应按照就近原则严格落实一个零售药店定向对口1-2个发热门诊,确保能及时转运、排查并妥善处置发热等可疑人员。发热门诊对零售药店的联络人应保证24小时电话畅通,确保零售药店能实时联系。 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和工作落实
(一)加强宣传引导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政策的宣贯,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责任,督促各相关单位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熟悉掌握《指南》的工作流程。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指南》的研究分析,推动《指南》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落地落实。
(二)强化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等重点领域的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强化对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等重点领域的管理,督导其对照《指南》严格落实相关要求。要积极指导、推动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常态化按照疫情风险程度对《指南》的相关要求分级准确落实,全面提高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对疫情防控各类风险的前瞻性化解作用。 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和依法追责
(一)各区(市)县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做好协调统筹,妥善建立药店与发热门诊联防联控的联动机制,建立高效运转防控运行机制,压实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责任,按照《指南》无盲点、无死角地做好零售药店端可疑患者的报告、转运和处置工作。
(二)各单位应强化督导和落实。
各单位要参照《指南》严格落实督导检查责任,对零售药店防控漏洞应要求立即整改;对履行防控主体责任不力、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走过场的药店,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加强零售药店与发热门诊点的对口联系,督导检查发热门诊落实防疫防控各项规定。对拒绝转运、拖延转运、拖延处置的发热门诊,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警告、关停等处置。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成都市零售药店“哨点”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1月19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