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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5月30日 平政办[2003]4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渠道接受社会捐赠款物
  此次防治“非典”社会捐赠工作由市防治“非典”指挥部进行指挥和协调,民政、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也可以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或卫生部门。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劝捐、募捐及集会性捐赠活动。   二、严格按照使用范围管理使用捐赠款物
  此次防治“非典”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款相符、帐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各级接受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使用,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地区和用途的定向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接受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使用。对于非定向捐赠的资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民政、卫生部门应在3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和当地“非典”防治领导机构,根据防治“非典”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患者救治、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家庭的生活救助,城乡困难群体“非典”防治,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接受的非定向捐赠物资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工作。   三、规范捐赠信息和发布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捐赠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社会捐赠情况的汇总和发布工作。各级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要及时汇总本级社会捐赠款物接受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治“非典”指挥机构。各级民政、卫生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要按照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3〕第64号)规定,认真做好防治“非典”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和捐赠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四、加强对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公示及向捐赠者反馈等工作
  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要定期将捐赠的接受、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捐赠工作结束后,民政、卫生、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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