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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
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现将制定的《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除海曙、江东、江北外)要立即在本辖区范围内明确一家代表性强的综合性医院为县级哨点医院,并将医院名称和联系人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电话:87274560或87362940(传真)。   二、各级哨点医院应迅速组织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5月24日正式启动本监测项目。   三、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开展对“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实现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早期预警,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早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监测病例定义和预警指标
  (一)病例定义
  1.1发热(≥38℃,体温测量标准: 医用标准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5分钟的读数再加0.5度);
  1.2以下一种或多种呼吸道症状:咳嗽、呼吸困难、气短;
  1.3与肺炎或呼吸道窘迫症(RDS)一致的肺部浸润放射影像学证据或尸体解剖发现无其它明确病因,但与肺炎或RDS一致的病理改变。
  1.4没有其他临床诊断可以解释,又不能绝对排除非典。
  发热呼吸道病例:具备1.1+1.2
  发热肺炎病例:具备1.1+1.2+1.3
  非典预警病例:具备1.1+1.2+1.3+1.4
  (二)非典疫情预警指标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发出非典疫情预警(以下指标中“14天内”指病人的发病日期间隔在14天内)。
  1、同一家医疗机构内
  门诊、急诊、发热门诊、呼吸科、放射科等科室或部门出现一例或以上的医务人员被诊断为非典预警病例;
  14天内出现两例或以上的医院工作人员(病人和/或探视者)被诊断为非典预警病例;
  出现一例或以上非典预警病例死亡。
  2、社区内出现聚集性非典预警病例
  14天内同一家庭、单位、学校或社区内出现两例或以上非典预警病例;
  14天内出现两例或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非典预警病例。
  3、发生一例或以上从事非典---冠状病毒研究的实验主要人员被诊为非典预警病例。
  4、发生一例或以上有野生动物接触史的人员被诊断为非典预警病例。
  5、14天内到过曾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传播的乡镇、社区或集体单位,且与这些地方的发热呼吸道病例有密切接触,而后被诊为非典预警病例,或与非典预警病例有密切接触,而后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三、监测哨点医院的选定
  哨点医院实行属地管理。
  (一)市级哨点医院
  宁波市第一医院
  (二)县级哨点医院
  每个县(市)、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一家当地就诊病人比较集中的综合性医院为县级哨点医院。市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不必设置县级哨点医院。   四、监测内容
  非典早期预警症状监测的内容包括:发热呼吸道病例数和发热肺炎病例数的报告;对非典预警病例和符合非典预警指标的病例分别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一)发热呼吸道病例数和发热肺炎病例数的报告
  监测哨点医院内科门(急)诊、发热门诊、儿科等相关科室每日向医院预防保健科报告当日就诊的门诊数、发热呼吸道病例数和发热肺炎病例数(见附表1)等。预防保健科汇总后,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填写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周报表(见附表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于每周一下午2:00之前,以传真(87362940)或电子邮件(fangt@nbcdc.org.cn)形式将周报表(见附表2)报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非典预警病例和符合非典预警指标的病例报告
  1、执行职务的内科、发热门诊、儿科等相关科室(含门、急诊和住院)的医务人员,根据监测病例定义诊断非典预警病例,并及时填写“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见附表3)报告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预防保健科应每天对全院14天内报告的“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进行病例间横向综合分析,若发现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各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和预防保健科负责对非典预警病例的转归进行报告。在非典预警病例的诊疗过程中病例的症状和体征随时会发生改变,一旦符合非典疑似病例或病例诊断的,应按照《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3] 2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
  4、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符合非典预警指标”的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非典预警报告后的调查和处理
  接到监测哨点医院非典预警病例报告、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病例报告或经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发现或证实为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的病例,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发现地与现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对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及送检,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体温监测和医学观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必要的支持、指导。对于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的非典预警病例,其标本要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监测医院负责对预警病例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一旦出现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2003-2004年度浙江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浙卫发[ 2003 ]290号)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3] 293号)要求开展防治工作。其中技术措施应按《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04号)中的6个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3]286号)的相关要求处理。   六、非典预警病例、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病例的病原学检测
  (一)非典预警病例临床诊断尤其要重视血淋巴细胞比例、绝对值和肺部放射影像学动态观察;是否符合非典预警指标要重视流行病学指征;流行病学调查要深入追溯传染来源和在发病前14天内密切接触者的情况。对难以诊断的病例,必要时可组织当地专家或请上级专家组会诊。为提高非典病例的诊断识别能力,对非典预警病例应视诊断与鉴别诊断需要,有选择地进行非典或(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相应的病原学检测,对于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的非典预警病例则必须在指定的实验室做非典病原学快诊。
  (二)市疾控中心承担的监测病原主要有;甲、乙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1、2、3型),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和军团菌。
  附件:1、医院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日报表(略)
  2、医院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周报表(略)
  3、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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