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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20〕162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
  针对近期个别学校和幼儿园在未开学开课情况下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问题,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要求,现就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地各校开学复课严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教函〔2020〕112号)相关要求执行,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三、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五、各地各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川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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