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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切实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庭审、接待、诉讼服务全部延期,已经在本院公告排期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庭审、听证、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我院将另行通知。
  (二)向我院申请立案(包括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提交证据材料、联系法官等事项,建议优先通过南京中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cn)进行在线办理。案件审理能通过互联网开庭的,当事人可申请网上开庭,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根据《南京市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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