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医保〔2020〕23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医保明电﹝2020﹞3号)要求,结合省医保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药管理服务工作,优化经办服务等有关通知精神,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以来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的本市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含合并症、并发症以及确认前按规定救治的相关医疗费用),取消基本医保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即按甲类药品或项目),全部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计入年度支付限额。
  患者排除疑似新冠肺炎后,其医疗费用按原医保政策执行。   二、疫情期间,对新冠肺炎筛查对象的本市参保人,在发热门诊发生的符合胸部CT筛查工作方案中“筛查要求”的医疗费用(含基础性检查),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取消基本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计入年度支付限额。   三、本市参保对象疫情防控期间所发生的筛查、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本市财政先行支付。
  异地参保患者在本市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基金预付,个人负担部分由本市财政先行支付。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做好参保患者、非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等数据的统计工作。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由财政部门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有关医保费用、财政负担费用的结算办法另行制订,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各类就医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统计工作,待疫情结束后再统一清算。   四、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的标准,按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发热门诊发生的符合胸部CT筛查,按附件的《工作方案》执行。   五、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中断的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   六、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当次处方用药量(包括门诊、家庭病床等),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各类享受门特待遇的慢性病参保患者,经诊疗机构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适当放宽,对持有效处方并符合处方外配购药有关规定的,医保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七、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确保经办工作有序开展,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充分利用网上经办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开辟“网上办”、“预受理”经办创新模式,同时明确“网上办”、“预受理”等具体经办流程、时限并及时对社会公布。
  对参保人原已申办医保业务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无法及时办理延期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有效期限,或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予以确认并补办。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响应结束时终止。
附件:广东省部分发热患者胸部CT筛查工作方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