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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1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据实清算。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市财政与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清算,市财政结合上级补助,对各区县(功能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患者参保地所在区县(功能区)财政负担。   二、关于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机构范围
  (一)全市承担住院业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均可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
  (二)全市所有承担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的门急诊治疗。
  (三)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业务,由卫健、财政、医保部门评估后,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后纳入救治和结算范围。   三、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加强基金监管,并以定点医疗机构、大型连锁零售药店为重点,做好重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异常价格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工作,将线下采购产品及时在采购平台备案。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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