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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医保〔2023〕4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详见附件。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按照或参照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四、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明码标价公示,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8日

  附件
  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表
  金额:元
国家结算编码项目编码财务项目财务编码病案项目病案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医保属性先行自付比例医保限用范围
三级医院二级 医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11000006诊察费03一般医疗服务费01互联网首诊 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001102000010900-1110000060111100000601诊察费03一般医疗服务费01互联网首诊(主任医师) 503520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
001102000010800-1110000060211100000602诊察费03一般医疗服务费01互联网首诊(副主任医师) 352515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
001102000010700-1110000060311100000603诊察费03一般医疗服务费01互联网首诊(主治及以下医师) 20158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
001102000011000-111000005111000005诊察费03一般医疗服务费01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互联网医院利用本机构注册医师,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监管平台,根据患者近三个月的病历资料,针对 部分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在线开展复诊。含向患者询 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开具处方等诊疗服务 18(三甲)/15(三乙)125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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