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传染病防治机构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污水污物处理和预防控制感染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出入境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进一步健全传染病安全防护体系。推动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实验室设备装备建设,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采集、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形成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保障和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治和研究工作需要。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和负压病房;承担相关转运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20急救中心等)要配备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确保转运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   二、严格落实传染病职业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护标准,制定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落细落小落实防护措施,切实提升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检验检测、传染病诊治和处置、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环节中,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和职业暴露后处置等设备设施,降低防治人员在疫情处置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认真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定期组织开展防治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切实提升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建立健全防治性用药储备和使用等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为传染病防治人员免费接种疫苗。卫生计生、农业、质监、林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和管理,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尸体解剖查验场所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三、完善防治人员安全防护保障政策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按编制标准,落实人员配备;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对传染病防治机构及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倾斜政策,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待遇保障机制;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定期组织从事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检测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医院感染防控现场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治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伤、致残、致病、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