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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期)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5期)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为支持我省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考虑到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二、关于历史产品信息补充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2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包括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等资料)。逾期未按要求完成信息补充填报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无法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信息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无法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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