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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汕医保〔2020〕14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社保局,各相关定点医院: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情期间,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并按甲类药品(项目)支付标准执行。   二、确认疑似和确诊的病例,由卫生健康部门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标准予以确认。   三、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结算办法待省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医保分局要按照汕医保〔2020〕1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关注省平台、深圳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信息,指导医疗机构及时采购防控疫情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保障临床治疗需要。
  各区县医保分局要在辖区内选择不少于1家定点医院、1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单位,持续开展价格监测,出现价格异常的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落实疫情有关信息“日报送、零报告”制度,各相关定点医院应于每天9:00前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局报送有关费用情况(附件1);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按要求对口报送有关工作动态(附件2)。
  附件:
1.____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2.____区(县)工作动态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略)
  联系人:市医保局方泽丹  81888753 邮箱:stybjybk@163.com
  市财政局郑碧娴  13612405563
  市卫生健康局郑超宾15802051828 邮箱:st88548400@126.com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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