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就〔2020〕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我市湖北籍务工返乡人员排查工作的通知》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2号)第八条精神,做好对用工中原籍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补助工作,现将《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实施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