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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教函〔2020〕12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卫健局:
  现将《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如有新要求,请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1.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
  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附件1:
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

  为指导成都市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方案》和《在蓉各级各类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开学安全的工作预案》及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特点与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建立和完善防控工作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担任组长,认真落实“四个到位”(人员管控到位、防护用品到位、防控责任到位、防控措施到位),全面负责本机构防控疫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有多个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每个教学点须确立防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2.完善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学准备工作方案,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完善并实施五项制度:防疫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向属地教育部门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员健康状态监测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通风和消毒制度。做好学员健康管理、因病缺勤登记及追踪、复课证明查验、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等工作。
  3.加强信息沟通。明确机构信息报告人,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信息。准确掌握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医疗机构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   二、落实综合防控工作措施
  (一)复课复训前准备措施
  4.加强培训。针对教职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讲、知识宣传和防控技能培训,提高教职员工自觉防控的意识和能力。在全市中小学开学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面授等教学活动和其他线下聚集性活动。全市普通中小学开学后,须经过属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能开展线下培训业务;未经省教育厅备案,不得开展线上培训业务。
  5.改善条件。配备非接触式红外线测温仪、口罩、消毒液、洗手液或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设置相对独立的观察室,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教职工、学员及家长。增设废弃口罩垃圾箱,加强废弃口罩统一回收管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环境消毒,不留卫生死角。
  6.摸清底数。建立教职员工和学员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摸清师生底数,组织教职员工和学员填报《教职员工及学员健康信息采集表》(附件1),完成《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和学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建立教职员工和学员健康卡,内容至少包括:师生返校前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密切接触者身体健康状况、返校前14天内是否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是否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等。
  7.分类安排。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师生分期分类复工复学方案,不得允许教职员工带病复工、学员带病复学,妥善安排因疫情误课学员的网络教学、补课或退费等工作。
  (二)复课复训后防控措施
  8.保持空气流通。开窗通风,无学员或温暖季节培训时,实行全日开窗;寒冷季节有学员时,可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开启教室和走廊的门窗换气,每日至少开窗2次,每次30分钟以上。通风条件不良的教室、活动室和办公室等暂不使用。
  9.严格消毒规程。(1)地面:可用含有效氯浓度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拖拭(按药液说明配加清水),作用30min后再用清水拖拭干净,每天至少一次;(2)讲台、课桌椅、窗台、角橱、门窗把手、开关、坐便器、台面等高频接触的部位:可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作用30min后再用清水擦拭干净,每天至少一次;(3)空调滤网:每月清洁消毒一次,过滤网可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min后用清水冲净晾干;(4)特殊情况:机构内有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且其在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旅居史,或者接触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应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同时立即向属地疾控中心、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属地疾控中心指导下开展消毒工作。
  10.坚持体温检测。进入机构的员工、学员及家长等所有人员均须经过体温测量,体温正常方能入内,并佩戴口罩。禁止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的人员进入机构。特别是在城市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办学的机构,对出入机构人员应使用消毒剂对其手进行消毒,注重对反复进出机构人员进行消毒和测量。
  11.加强信息跟踪。坚持对在校教职员工和学员进行晨检、午检、因病缺勤登记与报告、复课证明等日常防控工作。因病缺课(勤)人员应根据医院康复证明和隔离期限确认后,方可复工复训。
  12.开展应急处置。对疫情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如发现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和异常情况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其带到观察室(相对独立的隔离房间),向机构疫情联络员报告,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配合做好排查和后续相关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严肃纪律责任
  13.加强监管指导。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街道(镇)“网格化”管理作用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从严从速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一级响应要求开展线下培训教育教学活动。对监管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麻痹大意、敷衍塞责、有令不行的行为,依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14.严格问责追责。对不遵照规定擅自提前开课、复训以及防护措施不到位而擅自开展现场培训的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将机构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隔离的教职员工和学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瞒报、缓报、谎报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1教职员工及学员健康信息采集表
  1.2外籍及港澳台籍教师和学员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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