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事项的通告

铜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2月3日)


  为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院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本院受理的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审结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调解的,可申请延期结案。在此期间,本院将通过电话、网络等组织庭后调解。   三、本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即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农历正月初十至正月二十三)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部改期,改期后开庭时间另行通知。本院将及时逐一通知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相关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四、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原则上不接受面对面业务咨询、办理。咨询相关法律政策,了解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可以拨打0856-5238482,进行电话咨询。如有争议需申请仲裁的,可通过邮寄方式送交相关申请材料,本院寄送地址为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寄送材料前可以先通过本院咨询电话确认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尽量避免出行,减少交叉感染几率。   五、如必须至现场办理相关业务或根据仲裁文书通知要求必须到场参加仲裁活动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本院进行相关检查、管理。如有发热等症状,请务必提前告知,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有效采取相应措施。   六、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