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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致病性和传染性。国家已明确将其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控制和管理。自2002年底广东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至今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报告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由于我市地处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疫情输入和流行的严重威胁,防病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前的预备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专业指导组织。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应迅速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卫生、宣传、教育、交通、旅游、公安、劳动保障、民政、建设、财政、药品监管、经贸、外经贸、检验检疫、铁路、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外事、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研究制定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应对方案;组织、调配防治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源;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同时,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家指导小组和有关工作组织,负责指导、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诊断、治疗和控制工作。
  (二)制定防治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预案各项防治措施;一旦发生疫情,必须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要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应急处置网络。要建立各种应急处置工作队伍,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可疑病人的现场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能力和实验室装备建设,保证必需的防治装备和工作经费,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经费"五到位"。各应急组织应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扩大疫情监测,提高检测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全市设立8个市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哨点[含县(市)人民医院5个,市本级医院3个,其中嘉兴第一医院为省级监测哨点];每个县(市、区)设立2个以上县级监测哨点,对发热待查的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重点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各县(市、区)应增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哨点至少5个以上,以提高对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全市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与普通病人相隔离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指导城乡社区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并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哨点。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入境的外国和港、台等疫区人员的检疫,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实行定期对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和疫情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交通检疫,落实隔离留验措施。
  铁路、交通、检疫、海事、港航、卫生等部门应密切合作,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工具内人群的卫生检疫。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和县(市、区)政府应协调铁路、交通、检疫、海事、港航、卫生等有关部门,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留验站所需的医疗卫生人员、检查设备、后勤保障等,原则上由铁路、交通、港航进行安排,必要时由当地政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调配和支持。
  (五)加强医院管理,确定诊治医院。
  全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要组建技术指导小组,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确定医院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本地至少确定1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并能够收治外籍病人;定点诊治医院原则上应指定当地有传染病区或设呼吸科的医院。同时,各地卫生局还必须指定当地2所以上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要做好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药品、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等准备工作,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相关专业的防治专家予以支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疫情。
  各地急救中心均应备有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设施的急救车,负责转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人。
  (六)加强业务培训,做好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开展相关的各类业务培训,使医疗卫生人员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诊断等手段,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和诊治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用。
  (七)开展宣传教育,设立咨询电话。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宣传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了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病,及时就医。同时,各地卫生部门应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八)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各地要以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消灭卫生死角,做好公共场所以及重点部位的消毒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二、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后的处理
  (一)病人的诊断。
  凡发现符合卫生部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的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我省规定监测的可疑疫情,均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市临床诊断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必须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指导组诊断并经省专家指导组确认。首例后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必须由发生疫情的县(市、区)级专家指导组在省、市专家指导组指导下确认。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疫情发生后,发生地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进行报告,城市在6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必须迅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
  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同时,全市各地建立疫情日报告制度,包括疑似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公布,由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同意后公布。我市防治工作的有关信息由市卫生局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和发布信息。
  (三)发生输入性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1、迅速建立疫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立即转为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家指导小组和有关工作组织,立即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诊断、治疗和控制工作。
  2、当地医疗机构立即组织对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隔离诊治和抢救。病例经确诊后,应立即将病人由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设施的急救车送往定点诊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病人接触者在当地县级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时间为12天。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区、留验站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防护工作,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和环境卫生。
  3、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指派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认真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及时采样送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4、疫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并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和县级卫生局的请求,在物资、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紧急支持,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防病措施。
  (四)发生继发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10例以下继发病例的,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预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或开始收治病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集防疫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
  2、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医学检查。
  3、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同级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4、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指导组和其他医疗、防疫专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的开展,并请求省卫生厅给予技术、人员和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
  (五)发生严重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继发病例或2个以上县发生继发病例的,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2、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市卫生局在全市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
  3、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知识的宣传,澄清事实、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4、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5、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县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疫情控制,并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六)发现特殊病例后的控制措施。
  1、发现境外输入性病例。在入境检疫中发现入境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病例或疑似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省、市外籍人员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诊断治疗;入境检疫中发现的我国国籍病人或疑似病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送各地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诊治医院隔离诊治;对同一交通工具上入境的病人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应在留验站涉外留验房间隔离留验。
  2、发现交通工具上的病例。在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隔离等措施,并当地卫生部门负责,将确诊病人送就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治疗,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诊治医院诊治;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置。铁路、交通、检疫等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和提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同时,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而导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和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卫生部门对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负主要责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工作预案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病人并组织治疗,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动员全社会参与预防工作;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等;做好学校、幼托机构、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收集疫情情况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实施学生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并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和动员全社  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新闻纪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疫情报道。
  检验检疫、边检、海关等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咨询和医学观察工作。
  交通、铁路等部门,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加强对交通工具和重点场所的消毒工作。
  经贸、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向疫区提供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公安部门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防治工作经费,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外事部门及时向外资、境外人士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消除他们的疑虑。外经贸部门要对组团参加经贸洽谈活动的人员进行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地区有关人员情况,做好从上述地区返回人员的留验观察,做好思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旅行团队、宾馆饭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宾馆做好来自非典型肺炎高发地区旅客的登记、报告和服务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做好体育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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