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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阜政发〔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阜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部门、单位要在严格执行企业开复工管理前提下,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阜新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宽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分局)
  (二)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鼓励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分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消毒液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分局)
  (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向上争取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额度。对市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贷款,市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积极争取省担保集团免收担保费的直接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交投集团、汇鑫集团)
  (六)加大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阜新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
  (七)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优先争取辽宁省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妥善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可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减轻企业财务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局)、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31日。对旅游、住宿、餐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可以将应缴社会保险费缓期至6月30日。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将线上技能提升培训覆盖到企业,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依法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每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30%至50%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直项目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旅和广电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十四)舒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缓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综合保障
  (十七)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八)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区域内“三必须、一重要”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
  (二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积极发挥项目管家在支持企业开复工、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营商局)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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