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商务〔2020〕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府办[2020]14号),保障各项支持措施落地,现将操作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4日
降低政策性保险费率
政策原文:对抗疫医护物资进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0%,免费为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服务。将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保单费率下调不低于20%。优化理赔流程,对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实施见索即赔或启动简易理赔程序。
(一)抗疫医护物资进口预付款保险专项政策
1.适用对象
自愿向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投保抗疫医护物资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
2.扶持内容
对进口医护防疫物资(具体商品见附件1)的保单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50%。
(二)抗疫医护物资国内外供应商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服务专项政策
1.适用对象
本市注册且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扶持内容
免费为企业提供抗疫医护物资国内外供应商的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具体为以下2类情形:一是抗疫医护物资进口险保单限额申请的相关资信调查和评估;二是特殊注明为抗疫相关物资的资信调查。
(三)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统保保单专项政策
1.适用对象
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300万(含)美元以下且不为0的厦门企业;
2.扶持内容
小规模企业基本风险保障统保保单费率在上年度基础上下降20%以上;
3.办理流程
适保企业提供签字盖章或单一窗口/信保通等线上确认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材料向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进行投保。企业无需缴纳保费,由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统一提交扶持申请。
(四)理赔专项政策
1.适用对象
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厦门信保在保客户;
2.扶持内容
对贸易险业务实施见索即赔或启动简易理赔程序;
3.办理流程
⑴企业向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报案的同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向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告知自身受疫情防控影响情况,并承诺所述信息属实;⑵提交保单约定的索赔材料。
本项细则由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负责解释。
联系人:中国信保厦门分公司 邬音
联系电话:15880288265
地址:厦门市展鸿路82号厦门金融中心大厦14楼 加大金融支持
政策原文: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100亿元信贷额度支持厦门企业,重点覆盖医护和民生物资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及重点外贸企业,其中首批安排1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困难企业采取一户一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降低费率等纾困措施。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均安排5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通过商业银行转贷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投放。
(一)新增100亿信贷额度
1.适用对象
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市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重点进出口企业;
2.扶持内容
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市级重点企业名单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85-100基点。
要求: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及中国进出口银行抗击疫情主题金融债资金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项细则由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负责解释。
联系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阮晓 王建业
联系电话:3012932 3012965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28层
(二)10亿小微企业专项信贷额度
1.适用对象
运行良好的小规模企业;
2.办理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委托转贷款合作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农商行、厦门国际银行)进行授信,并签订转贷款合同,将资金批量发放给合作银行。
本项细则由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负责解释。
联系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阮晓 王建业
联系电话:3012932 3012965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28层
联系人: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开行 阮学峰 何泓谷
联系电话:2978825 2978961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100号厦门财富中心35-39层 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力度
政策原文:外贸中小企业年度扶持额度为20万元,境外展会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分2.2万元、2.7万元两档。在疫情影响期间,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境外展会取消或被展会所在国(地区)限制入境,无法参展且展位费用无法退回的企业,仍按展会定额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损失的展位费。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资金申报兑现由原来的“集中受理、分批审核拨付”改为“实时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审核拨付”
本项细则以市商务局发布的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有关内容为准,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厦门市商务局外经处 陈绍晖
联系电话:2855893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607室 加强预警和法律援助工作
对因疫情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等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导致企业增加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措施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万元。建立不可抗力证明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形,积极帮助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律师费用予以50%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
(一)检验检疫措施费用补助
1.适用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确认因疫情影响对我国采取临时措施导致新增检验检疫费用,本市注册且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扶持内容
对新增检验检疫费用按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封顶1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4.办理流程
填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述证明材料:
(1)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确属因疫情影响对我国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等采取的临时措施的确认函;
(2)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新增发票、付款凭证、检验检疫费用合同;
(3)由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或具有国家认可资质或进口方国家(地区)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和CMA认证标识的检测报告。
(二)诉讼、仲裁等律师费用补助
1.适用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口货物、贸促会等有权机构出具了疫情影响不可抗力证明、因进口方拒收货物而聘请律师起诉或提起仲裁、本市注册且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扶持内容
按律师费用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4.办理流程
填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下述证明材料:
(1)贸促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疫情影响不可抗力证明;
(2)申报单位因对方拒收货物而起诉或提起仲裁的文书、相关机构立案文书;
(3)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对方拒收货物而起诉或提起仲裁的律师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
本项细则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厦门市商务局法规处 赵福平 何程
联系电话:2855771 2855774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1410室
附件1
鼓励进口医护商品清单
物资类别 | 物资名称 | 海关编号 |
个人防护用品 | 外科口罩 | 63079000 |
N95口罩 | 63079000 | |
普通医用口罩 | 63079000 | |
一次性工作帽 | 63079000 | |
一次性鞋套 | 63079000 | |
医用防护服 | 62101030 | |
硫化橡胶制其他分指、连指及露指手套(检查手套) | 40151900 | |
硫化橡胶制外科用手套(手术手套) | 40151100 | |
医用防护面罩面屏 | 90200000 | |
防护眼镜(护目镜) | 90049090 | |
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 90192000 | |
隔离衣 | 62101030 | |
医用消毒用品 | 酒精棉片 | 30059010 |
医疗器械 | 手持测温仪 | 90251990 |
附件2
厦门市外贸企业疫情防控法律援助补助申请表
(检验检疫措施费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盖章) | |||||
营业执照证号 | 外贸经营者备案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电邮 | |||||
进出口货物名称、目的国及金额(应为食品或动植物产品) | ||||||
因疫情影响的临时限制措施国家、机构、措施 | ||||||
有无海关技术中心确认材料 | ||||||
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和检验检疫项目名称 | ||||||
检验检疫时间 | ||||||
新增检验检疫总费用 | ||||||
申请金额(比例50%,封项10万,RMB大小写) | ||||||
单位账户 | ||||||
开户行 | ||||||
项目简要说明: |
备注: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申报;费用如为外币,应填写外币金额,并填写按2020年6月30日中间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
附件3
厦门市外贸企业疫情防控法律援助补助申请表
(律师费用)
申请时间: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 (盖章) | ||||||||
营业执照证号 | 外贸经营者备案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电邮 | ||||||||
进出口货物、目的国及金额 | |||||||||
项目名称 | *公司诉*公司*案律师费用 | ||||||||
立案机构、日期 | |||||||||
律所名称、委托日期 | |||||||||
费用发生日期 | |||||||||
项目总费用 (RMB小写) | 细项及金额 | ||||||||
细项及金额 | |||||||||
申请金额(比例50%,封项20万元,RMB大小写) | |||||||||
单位账户 | |||||||||
开户行 | |||||||||
项目简要说明: |
备注: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申报;费用如为外币,应填写外币金额,并填写按2020年6月30日中间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