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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保障全省疫情防控系列措施落地实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公安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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