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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湖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简称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市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证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目标
  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不发生大规模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
  (一)领导小组
  成立湖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常态管理下,由市政府领导负责;我市发生疫情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卫生、宣传、教育、公安、外经贸、交通、财政、旅游、药品监管、民政、社会保障、建设、农业、林业、贸粮、文体、工商、物价、环保、吴兴区、开发区、军分区、武警支队、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下设八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承办和指导全市防治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重要活动。
  (2)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兄弟地市和毗邻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协调涉外及港澳同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3)督查检查领导批示和部署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做好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4)日常值班,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秘书信息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和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信息,编报有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情况专报,吸收先进经验,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3)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汇总整理、归档工作。
  3.疫情控制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指导和协调全市非典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疫情防治工作,了解掌握全市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进展。
  (2)督促检查市防治非典预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督办落实办公室下达的防治工作任务。
  (3)汇总全市各县(区)每日疫情,编报疫情专报。
  4.预防救治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
  (1)组织制定、落实防治工作各种相关技术方案。
  (2)组建联合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病人诊断、救治工作。负责医疗救治资源的调配。
  (3)指导定点诊治医院、监测点、留验站、发热门诊监测、防控、救治等有关工作。负责病人病情动态的信息编报。
  (4)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措施。
  (5)组织、管理医疗护理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等的技术业务培训。
  5.物资保障组
  设在市药监局,主要负责:
  (1)根据全市非典防治物资采购计划,提出资金需求方案,及时汇报经费需求与使用情况。
  (2)协调组织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3)协调、监控、调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4)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全市应急医药用品和物资储备等相关目录。
  6.新闻法制宣传组
  设在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
  (1)组织召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闻通报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2)组织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依法规范管理疫情通报和信息发布。
  (4)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宣传报道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
  (5)编发各类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
  7.农村工作组
  设在市农办,主要负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
  (2)掌握全市外地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动态,提出管理对策。做好全市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来湖情况的日报统计。
  (3)收集、掌握农村地区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4)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和卫生宣传教育。
  8.专家咨询组
  设在市卫生局,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类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发布疫情警报及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各县(区)参照建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负责组建由预防控制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及时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制定教育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及防制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疫情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五)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询问和医学观察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的输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信息。
  (六)交通、铁路等部门
  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建立交通检疫机制,设立留验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地方对交通工具上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七)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八)经贸、药品监管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九)民政部门
  做好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十一)建设、环保部门
  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的监管。
  (十二)农业、林业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野生动物饲养场所疫病的检疫和监测控制工作。
  (十三)外事部门
  负责及时向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协调在湖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十四)文化、体育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环境整洁。做好重要赛事的卫生保健工作。
  (十五)工商、物价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六)旅游等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等工作。
  (十七)军队、武警系统
  组织做好驻浙部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确保部队战斗力。参与所在地地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技术与应急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建应急机动队,并分成若干个机动组,每个组的组长由单位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担任,组内必须包含流行病学、消毒、检验等专业人员。机动队人员组成、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发到每个人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在应急状况时,行动组之间应分组间隔行动,每次至少保持一个预备组不在接触传染源的现场,以确保安全和保持持久的工作能力。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二)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物处理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疫点的环境消毒等。对公共场所的检查重点是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和空气卫生质量等。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检查重点是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学生和幼儿的健康管理等。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医疗机构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吴兴区至少确立一所医院)。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防保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主要职能科室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由传染病科、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有医院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包括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门(急)诊预检工作。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地区的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全市所有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院应向社会开通24小时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预约电话。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乡镇卫生院 、街道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来湖、返湖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负责对村(居民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上报信息的初步核实。急救中心应备有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和抢救设施、设备的120急救车,负责转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一、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疫情预警(蓝色警报)
  我国其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疫情输入可能。全市出现散发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二)C级疫情(黄色警报)
  本市发现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病例数在2例以内(包括2例),无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
  (三)B级疫情(橙色警报)
  本市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数在3至5例(包括5例),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
  (四)A级疫情(红色警报)
  疫情在本市发生暴发流行, 出现2例以上(包括2例)的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临床诊断病例数5例以上,或有3个以上县(区)出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发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咨询组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C级以上疫情,由市卫生局向湖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湖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报。   三、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总数少于3例,每天新增临床诊断病例少于1例以下,无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病例发生,并维持14天后,降为“B级疫情警报”。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2例,无新增临床诊断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C级疫情警报”。C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全面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住院临床诊断病例1例以下,无新增临床诊断病例与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市已无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解除本次疫情警报。
  (二)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报的降级或解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咨询组进行判定,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报。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各级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控制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辖区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例会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询问等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传染病病区等相关工作的执法检查。促进辖区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四)各新闻媒体均要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留验站。   二、C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在疫情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并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紧急调配人员、物资、资金,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二)市卫生局立即组织防治专家组会同省级专家组与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赶赴现场确认首发临床诊断病例。即时向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及防治情况,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疫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当地医疗机构应立即将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送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例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处置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样样品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四)疫情发生地的有关医疗机构严格做好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治疗、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工作。
  (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六)交通、铁路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对交通工具内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三、B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C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疫情发生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后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或开始收治病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三)市卫生局组织市防治专家组成员和其他医疗、防疫专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的开展,并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
  (四)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四、A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市卫生局要及时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提出进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二)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市卫生局在全市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疫情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三)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或开始收治病人。
  (四)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操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一)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二)病人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具体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执行。
  (三)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具体方法及技术要求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单位和病家的消毒,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公共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一)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定点诊治医院隔离救治(市中心医院)。
  (二)医学观察病例: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例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一)接触者的判定: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二)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应立即就近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诊治。   五、特殊场所的现场处理
  (一)交通工具
  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通风、隔离等控制措施,做好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同舱、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登记。由病人所在地的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将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送定点医院诊治;密切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铁路、交通、检疫等部门和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及时向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二)居民楼、建筑工地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并引起续发病例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三)各级各类学校
  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学校视情况有权决定对其班级或相关班级进行停课。若需全校停课,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环保和环卫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废物和医院污水的处理,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各级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探视制度并做好消毒隔离,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工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三)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具体要求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执行。


  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治医源性交叉感染,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设置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
  一、应急反应
  (一)设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应实行首诊负责制,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应立即采取隔离救治措施,隔离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和人员,并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妥善作好转运工作。
  (二)定点诊治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有关要求,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三)设有留验观察的医疗机构接到观察对象后,立即按照留验观察工作有关要求,开展医学观察,及时发现与转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应将发热就诊的病人及时介绍到设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
  (五)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临床诊断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的规定处理。
  (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七)医疗机构收治临床诊断病人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贫困群众中的病人实行免费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二、定点诊治医疗机构
  (一)市中心医院为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外籍人员定点诊治医院),随着疫情的进展,市卫生局可酌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扩充。市一院和解放军九八医院为定点后备诊治医院。定点诊治医疗机构设置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执行。
  (二)定点诊治医疗机构负责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收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三)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和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对病人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四)定点诊治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其它医院收治医学观察病例后,亦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病情动态情况。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诊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执行。对医疗机构所送检的病人样品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应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临床诊断、治疗、检验工作具体要求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卫生部办公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三、留验站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留验站的设置、后勤安全保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留验站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二)留验站负责交通工具中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
  (三)留验站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免费提供食宿与服务。
  (四)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业务用房。
  (五)留验站要认真执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例的转运交接工作,做好相应记录,详细记录此病人去向,并由交接人签字。   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一)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并将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咨询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 要求执行。
  (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并具备挂号、收费一条龙服务。
  (五)门(急)诊预检分诊点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六)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执行。
  (七)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需转运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一、病例诊断
  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首例临床诊断病例必须经省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市级防治专家组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按规定填写专用会诊单,请省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医学观察病例由县级防治专家组或市医院专家会诊确认,对诊断确有困难者,可请市防治专家组会诊确认。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报告内容
  1.医务人员作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报情况、转归情况及时进行订正和报告。订正和转归均要填报订正报告卡和转归报告卡。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以及前两类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详细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上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的疫情处理情况,包括疫点数、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病例的病情变化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报告机构与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责任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义务报告人。
  3.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入境的外国和港、台等外来人员检疫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报告程序和方式
  1.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符合卫生部诊断标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时,由接诊医院负责以最快的方式(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首诊医生要认真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由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寄送(传真)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输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疾病信息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在卡片显著位置注明“医学观察病例”,但不进行疾病信息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尽快核实,在2小时内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见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及时将辖区内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专报信息系统”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的个案调查表采用传真方式逐级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进行疾病信息网络报告。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情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1)对外地来本地就医,或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的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或疑似病例后,病例现管理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按前述报告程序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三、疫情通报
  (一)市卫生局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军队和铁路等部门通报。同时向毗邻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接到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四、疫情公布
  市卫生局按法定程序,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公布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
  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市卫生局公布的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疫情情况。
  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公布。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公布的内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等。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公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


  全市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并根据疫情等级变化及时调整监测范围。
  一、监测网络
  由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监测内容
  (一)病例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各级各类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门诊登记情况进行监测;对病例的发病与就诊时间分布、病例的性别、职业、年龄及地区分布等进行监测;对城乡社区及医疗单位的各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的输入性、续发性及群体性发热疫情开展流行病学主动搜索与侦查。
  (二)发热病人监测
  设立规范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建立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其中列为监测哨点的医院,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门诊量以及发热病人进行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发热或肺炎病人的就诊数、住院数、就诊及住院病例占门诊量比例;增加开展发热病人的症状(包括体温、咳嗽、有无咳痰、痰液性状、胸闷、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头痛、关节酸痛、乏力等)监测和聚集性相同症状的病人的监测。
  (三)重点人群监测
  1.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监测。
  2.长途汽车站、火车站、轮船码头等必要时对来湖、返湖、离湖人员执行健康申报制,测量体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组织社区(居民区和村)对辖区内的来湖、返湖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入住的来湖、返湖人员进行健康监测。
  4.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必要时实行晨检,主要是测量体温等。
  上述开展重点人群监测的地方和单位应每日向上级单位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情况,一旦发现可疑症状病人或出现群体性发热事件应立即报告。   三、工作程序
  各级各类监测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后,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类监测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疫情达到预警及C级疫情以上后,各项监测资料应实行每日报告制,疫情警报解除后实行周报制。   四、监测资料的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全市各类监测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定期分析疫情的动态变化趋势;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群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发现同类症状病例异常增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调查分析原因;分析发热、急性呼吸道疾病、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的流行特征,向市专家咨询组提供预测、预警背景资料,以便及时对疫情作出预警。   五、监测点设置
  (一)达到疫情预警
  所有的市级监测哨点医院,对发热待查的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重点监测。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开展省际、省内交通检疫。
  (二)达到C级疫情
  除做好上述监测工作外,全市各设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院及时启动监测哨点,以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要在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实行晨检制度。城乡社区(居民区和村)、宾馆及有客房部的饭店等服务行业要做好流行区返乡、来湖人员的健康情况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理病人。
  (三)达到B级及以上疫情
  除做好上述监测工作外,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分组,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血清流行病学监测点,开展人群感染率监测,同时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根据不同的疫情警报采取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在疫情预警时开展;紧急预防在C级及以上疫情时开展。同时,要重点做好城乡社区和学校等地的疫情预防工作。
  一、一般预防
  (一)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各部门要以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街路楼道卫生、清除垃圾污物、消灭卫生死角、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城乡爱国卫生运动。通过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使人民群众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生活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滋生和蔓延。
  (二)人群聚集场所的清洁通风
  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的空气流通。对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空气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及健康教育网络体系,大力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所采取的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政策,各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主要临床表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与消毒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内容。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了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病,及时就医,并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于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与蔓延。具体要求参照《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知识要点》。宣传教育的对象:城乡社区的所有公众。重点是学校、医院和办公场所、宾馆、歌舞厅、网吧、商场、超市、影剧院、银行、会议中心、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群。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市及各县均应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四)呼吸道传染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有效安全的呼吸道传染病疫苗的接种可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有利于减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有利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应加强宣传予以提倡,本着群众自愿原则,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开展疫苗接种,做到规范操作。
  (五)紧急预防准备和应急机制落实
  城乡社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重点地区和场所要做好各项紧急预防准备,建立应急机制。   二、紧急预防
  一旦疫情达到C级及以上疫情时,在一般预防的基础上,开展以下紧急预防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宣传教育
  加大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力度,并运用个别劝导、电视讲座、咨询服务等方式,对有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疏导和干预;全市城乡利用现有的各种宣传阵地,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重点: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人员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者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来自流行地区人员进行追踪观察的重要性;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人员,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进行医学观察的必要性;病人家庭、工作单位、医院等场所的空气、地面及各种物品的消毒的必要性及具体方法;城乡居民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主要措施;发生可疑症状应采取的措施等;当地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感人先进事迹等。宣传教育对象:城乡社区的所在地公众。重点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人员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的流动人群;广大农村居民;在外地打工、生活、学习的居民。通过深入开展全民的健康教育,提高城乡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恐慌心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引导其配合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疫点,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切实保障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对来自流行区的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对司乘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登记报告等工作。做好外来人员、返乡人员的登记、体检工作。对于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旅游人员等的居住场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动人口报告登记制度。所在村或社区要负起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将外来人口纳入防控体系,详细登记外来人口进驻及其健康情况,加强监测和随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其做好健康检查、咨询和指导。出租房屋的业主要及时报告外来人口的租住情况。对外地人员,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租住房屋。做好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卫生管理,要劝阻城乡居民暂不到疫情发生地务工和经商,要做好在外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家属工作,劝告在疫情发生地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暂不要返乡,并帮助他们做好家庭生活安排。全市各交通要道、铁路、水运站点等要加强对来往人员的体温检测和健康申报。社区建立流动人口管理联防责任制。全市各地可建立县(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居委会)的联防联保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和治安管理系统的作用,构筑联防联守的坚固防线。
  (三)预防性消毒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区的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影剧院、集市、公交车辆等)除加强通风,保持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的重点部位: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等。具体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四)减少外出流动和人群聚集活动
  在疫情流行期间,减少村与村、户与户居民之间的往来,不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区走亲访友,不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及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在疫情发生时,应避免或减少旅游团队、大型经贸文体活动等人群聚集活动。必须举办时,应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活动承办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制订防治预案,做好消毒工作,落实参加人员测量体温和集会场所加强通风等预防措施。   三、农村疫情的预防
  (一)重点区域的预防
  1.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人群积聚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保持清洁通风。
  2.对集贸市场、饮用水源等公共设施,要加强管理,及时消毒。
  3.要把农村居民居住区与畜禽饲养区严格隔离开来,加强消毒管理 。
  (二)阻断外来传播途径
  1.在发生C级以上疫情后,在农村的铁路、公路、水运站点等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对来往人员的检查。各乡镇和村要落实专人,对所有路口出入车辆进行登记,对进入的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司乘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报告等工作。
  2.对于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要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监测和随访。并按照卫生部《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农村流动人口管理
  在疫情发生或流行期间,要教育农民减少外出流动和人群聚集活动,劝阻农民暂不到疫情发生地务工,劝告在疫情发生地务工的农民暂不要返乡。
  (四)强化农民健康意识
  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搞好农民的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建立农村联防责任制和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建立农村联防联保责任制度,构筑联防联守的坚固防线。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四、城市社区疫情的预防
  (一)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及防护措施。
  (三)做好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广大居民的防治观念,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和预防传播。
  (四)城市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社区内学校、机关、企事业单  位、商场、影剧院、集市等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五)做好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内部环境卫生,保持通风,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五、学校疫情的预防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疫情防治预案,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校园内传播。
  (二)要加强对流行区返校学生的卫生管理,所有流行区返校学生都要进行体检,安排隔离医学观察,落实各项观察防护措施。
  (三)疫情发生或流行时,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对教室、宿舍、餐厅和娱乐场所等,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并确保良好的通风条件。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安全屏障,坚持每天学生身体状况监测,落实晨检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辖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督查。
  市级督查组主要负责市本级部门和县(区)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督查。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工作。在疫情发生前,一般每年督查2-4次;在出现疫情预警和C级及以上疫情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不间断的工作督查。
  1.根据本预案要求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执法。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三)督查的方法
  1.听汇报
  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
  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铁路、交通、公安、财政、经贸、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药品器械储备库、疫情电话、各项工作记录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
  所有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进行 技术指导,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4.现场模拟考核考试
  督查人员从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病人就诊开始,对被检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检查,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防护等考试。对于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应通过此种考核,查找防控漏洞。
  (四)督查工作责任制
  1.督查工作实行督查责任制。要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要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在每个责任人,明确督查责任的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2.实施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都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和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五)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派出部门和出现问题单位的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派出部门。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技术性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职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蔓延的,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具体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二、机制和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疫情发生前后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网络。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   三、业务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必须包括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员。使医疗卫生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与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测、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管理和疫情处置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要包括病人接诊、疑难病人会诊、重症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管理、病人转运、疫情报告、个人防护、疫点消毒、污染物处理等,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物资与经费
  市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和后备诊治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在市内统一调用。市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五、相关政策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执行强制隔离措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在其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病人、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并注意尊重保护隐私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类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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