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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知
(京水务再〔2020〕62号)


排水户:
  随着我市疫情响应等级下调,为做好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市水务局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按照有关规定,排水户应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市(区)水务局办理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以下简称延续申请)。受疫情影响,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在2020年8月21日前到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排水户,应在2020年8月21日前到市(区)水务局办理延续申请。自2020年8月24日起,水务执法部门恢复对低风险地区其逾期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的排水户的处罚。疫情防控期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排水户可延期到降为低风险地区时办理延续申请。   二、排水许可证的办理
  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向市(区)水务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办理的,应及时向市(区)水务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自2020年8月24日起,水务执法部门将恢复对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的处罚。   三、排水设施的整改
  排水户应按照行政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完成排水设施整改。受疫情影响,未在2020年7月21日前按时完成的需加快整改进度,应在2020年8月21日前完成整改。在疫情防控期间,排水户在排水设施整改期间,所在区域为中、高风险地区时,排水设施整改期可延长至降为低风险地区时完成。水务执法部门对中、高风险地区未及时完成排水设施整改的排水户不予处罚。自2020年8月24日起,水务执法部门恢复对低风险地区未及时完成排水设施整改的排水户的处罚。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1日起执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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