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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特大、重大、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医患纠纷的处置按《遂宁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遂府办函〔2007〕205号)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加强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
  全民动员,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防疫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和组织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2.1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遂宁军分区、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畜牧食品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红十字会、市邮政局、市消防支队、遂宁武警支队。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示精神,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直接领导、指挥、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导、支持区县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部门和跨区域的增援、配合;协调遂宁军分区、遂宁武警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启动本预案后市政府应急办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职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区县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及工作建议,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汇集、上报疫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部门(单位)职责:
  (1)防控处置
  市卫生局、遂宁军分区、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消防支队、遂宁武警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迅速集结队伍,调集应急设备、药品、物资,赶赴事发现场,立即展开现场医疗救治和重病员转送、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隔离工作;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和无害化处理;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病与疫情的蔓延。
  (2)流通监管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市邮政局:负责对出入境流动人员及所乘交通工具和流通领域的污染食品进行检疫、查验、处理;对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等传染源进行监控、检测。
  (3)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教育局:负责立即设置临时安置场所,组织疫区群众、学生紧急转移并进行安置,实施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4)交通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人员和应急物资及病员的快速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5)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遂宁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对传染性疾病疫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区域封锁;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承办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找疑似病人。
  (6)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红十字会: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器械、生活必需品的调运和质量监督及管理;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调拨和监管;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接受组织、个人和外国捐赠。
  (7)监测治理
  市卫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负责跟踪监测、核实研判、提出防控处置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服务;做好怀疑水、空气或生态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提供天气预测预报并根据处置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宣传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局、各新闻媒体单位: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事件发展的新闻报道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在市区首次发生;1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日常监测;其他部门和机构及公民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通报。
  4.2预警
  辖区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和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5.1信息报送
  坚持“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和“常监测、速研判、快报告、妥防控”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公民要及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具体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执行)。
  5.2信息发布
  5.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重大和特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需经省、国家按权限审核后发布。
  5.2.2属于检疫性、危险性传染病和乙肝、肺结核、狂犬病、艾滋病等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明确界定为“秘密”的,不得随意对外公布,需要报道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应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四川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发布。  6.1响应准备
  当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和各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到预定地点集结待命(船山体育馆市卫生局办公楼前);按照指挥长的指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应对、处置。
  6.2响应流程(见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流程图)
  6.3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6.4分级响应
  应对特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和区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配合、协助国家和省指挥部工作。
  应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支援、指导区县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
  6.5处置措施
  (1)划定疫区: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组建议,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控制范围;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2)疫情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3)疫情防控: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对现场流行病学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进行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组织医疗机构全力开展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病员生命安全;立即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事件发生。
  (4)流动监管: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实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根据情况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7.1总结和评估
  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局。
  7.2善后处置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畜牧、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病员康复和灾区生产恢复重建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人员伤残、伤亡事故,由民政部门负责善后处置。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应以报刊、广播、电视为载体,积极开展普及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在校学生、教职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宣传培训,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2紧急征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应对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征用设备、设施、物资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给予适当补偿。
  8.3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指令,按照预案要求,快速、科学、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卫生局对《遂宁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实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遂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遂府办函〔2007〕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流程图(略)
  2.遂宁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运行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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