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的复函
(2006年11月3日 川价函〔2006〕252号)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收取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的函》(川农业函〔2006〕20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继续收取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为更科学、准确的进行植物检疫,同意在植物实验室检疫项目中增加“22、分子生物学检验”收费子目。 调整后的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章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资金管理等问题,仍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的函》(川财综〔2004〕6号)执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农业厅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审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境外引种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