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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规范和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规范和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0〕7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0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等问题的指南》(医保价采〔2020〕13号),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规范、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规范、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项目价格为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   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优先采购限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收取政府调拨、社会捐赠的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或虚构成本变相收取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费用。   三、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医保支付范围扩大到所有住院患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核酸、抗体检 测和试剂盒费用,个人先行自付30%,剩余部分按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相关检测费用按临时综合保障政策执行。   四、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通知调整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立医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规范和价格。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新增相关耗材医保编码,并指导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做好相关检测项目规范、价格和支付政策系统维护与对照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和价格,为疫情期间临时性价格政策。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规范、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检测项目规范、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及支付标准

(元)

计价

说明

CLBV5002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模板RNA,与标准品、阴阳性对照及质控品同时进行实时荧光扩增,进行定量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包含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

试剂盒

人次

60

患者一个住院过程最多收费2次

CLBV5003

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采集、签收、处理,加免疫试剂,温育,检测,质控,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含质控液、校准品、标准品、分离液、提取试剂等。

试剂盒

人次

25

含总抗体、IgM、I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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