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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县(区)长责任制,强化县(区)长分级负责。其中: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总责;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等进口粮食经营单位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将落实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部门协调、资源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力度。其中:农业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市场流通中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抽查监督监管;粮食部门负责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储粮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   三、做好信息共享
  农业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监测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对发现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要及时向兰州海关通报。粮食部门要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   四、强化调运监管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7号)的规定,做好进口粮食调运监管工作。进口粮食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装运粮食的车辆车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要符合安全卫生和检疫要求,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进口粮食经营单位应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进口商、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要提前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如途中更换运输工具的,应事前申报,并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进口粮食储备企业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储备企业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五、健全工作制度
  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落实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管理和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和全流程的台账制度等,要将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此外,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制定疫情监测计划,至少每半年在其周边开展一次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兰州海关及所在地农业、粮食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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