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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若干事项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若干事项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7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若干事项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 全市单位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做好各项防疫工作。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原则,严格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严格落实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并配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指挥体系建设,整合各部门力量,实现扁平化运行,细化完善防控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加强核酸检测力量调度、流调溯源、转运隔离、区域协查、交通管控等工作专班的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核酸检测能力,保证核酸检测质量;科学制定核酸检测策略,合理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和频次,统筹做好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流动采样点的综合规划,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建立步行“十五分钟核酸采样圈”,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流调溯源能力建设,健全疾控、公安、工信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配强流调队伍;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精准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隔离场所的建设与储备,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隔离场所的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应急医疗服务体系,落实医疗机构精准防控措施,监管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及需要定期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不得以防疫为由拒绝救治。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坚持安全、便捷的前提下,推动“辽事通健康码”“盛事通电子通行证”码证通行特色模式,有力保证疫情防控和市民有序出行。对于无法使用“辽事通健康码”“盛事通电子通行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与使用。“健康码”等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区(村屯)防控工作机制,完善社区(村屯)防控工作预案,落实社区(村屯)疫情防控任务,打通社区(村屯)生活物资供应“最后一公里”。   十一、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应当加大对疾控人员、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层干部群众、志愿者等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力度,合理安排调休,帮助解决其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十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物资生活保障,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机制,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有序,做好重要民生物资储备。   十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疫情信息发布机制,发生疫情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信息准确、公开、透明;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充分认识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防疫知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加强自我防护。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采取措施做好企业纾困解难等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满产扩产,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十五、个人应当养成“一米线”、勤洗手、公筷制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种疫苗、参加核酸检测,出入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住宅小区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佩戴口罩、亮码、扫码、测温。   十六、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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