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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区(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研究制定学校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
  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做好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密切关注疫情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习生活成本等的影响,分析研判形势,及时研究制定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支持对因疫情造成严重运营困难的民办学校采取减免房租、按规定缓交社会保险费等方式,“一事一议”进行扶持,确保全市各类学校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各项教育经费预算
  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教育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确保各教育阶段生均财政拨款(生均公用经费)和学生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的支持力度,提升学校疫情防控能力,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市财政局已提前下达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学生资助经费除外),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可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疫情防控需要,优先安排用于学校疫情防控物资、设备采购等支出。市财政局、教育局在分配下达2020年教育资金时,将向疫情防控重点区(市)倾斜。
  各区(市)预算草案未经本级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部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将与学校运行相关的生均财政拨款(生均公用经费)等必须支付的项目支出,以及疫情防控支出提前安排到位,为学校正常开学做好经费保障。   三、加快财政教育资金拨付使用
  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确保学校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教育部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按照《关于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青防指办第77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2020〕3号)等有关要求,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根据学校疫情防控需要提高采购时效,保证采购质量。   四、加强政策跟踪和分析研判
  各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度重视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及制度建设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同时,加强政策跟踪和分析研判,对学校学生返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等工作的影响,及时制定预案。充分评估疫情对预算执行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早谋划,确保全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教育局报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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