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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恢复昆明市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的通告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恢复昆明市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的通告
(昆应疫指〔2020〕97号)


  为全面推动昆明市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产,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促进经营秩序全面恢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经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恢复昆明市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宴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昆明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做好复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管理,具备疫情防控方案和充足的防疫物资,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如实登记宴席举办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员及健康状况等信息。举办者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   三、农村客堂应按《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主动履行报告备案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检查指导、隐患排查等工作。   四、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在就餐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云南健康码,并有专人引导就餐人员扫码入场、测量体温,所有就餐人员须申领并出示云南健康码,“绿码”人员经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入场就餐。   五、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保持食品加工、就餐场所空气流通与环境干净卫生整洁,每餐餐前、餐后都应对就餐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大厅或包间就餐桌数不得超过标准接待量的50%,邻桌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每桌人数不得超过8人,并配备公筷公勺。   六、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材料、食品有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有完整的进货验收台账、供货方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等;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圈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禁止加工野生菌、草乌、附片(子)等为原料的食品。   七、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留样制度,聚餐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有完整的留样记录。   八、各级市场监督部门与商务部门要加强密切合作。商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对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承办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好市场秩序。
  本通告自2020年5月20日零时起执行。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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